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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界:個人自由不能凌駕民族尊嚴

時間:2018-03-17 03:15:08來源:大公網

  圖:幼稚園生舉行升國旗儀式,親身學習國民教育

  【大公報訊】記者楊綺青報道:政府公布《國歌法》本地立法建議,列明奏唱國歌場合不得有不尊重國歌行為,要肅立及舉止莊重;公開及故意篡改或貶損國歌即屬犯罪,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教育界人士對《國歌法》本地立法表示歡迎,認為香港市民必須認同自己身份,尊重國歌。

  香港升旗隊總會總監許振隆認為,《國歌法》為全國性法律,國歌更是國家民族的象徵,是一個文明社會中,人民必須尊重、遵守,不容許有不守法的行為。針對有人稱,《國歌法》的最高刑罰過重,許振隆稱,香港法律其來有自,不會無中生有,法律人士需要界定清楚。

  香港中史教師會會長李偉雄稱,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國歌法》本地立法是必須,但立法標準不是在暈倒、站不起來的情況下都要遵守,而是在有人故意明顯貶損國家情況下,則需嚴懲。

  獅子會中學校長林日豐稱,升國旗及國歌是基本法教育的內容之一,他認為中、小學教育應加入唱國歌、升國旗的禮儀,讓學生明白國歌的歷史。

  他又稱,二次創作國歌的行為是不恰當,強調不能把個人自由凌駕在民族尊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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