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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浩天選舉呈請敗訴

時間:2018-02-14 03:15:09來源:大公網

法官直指「港獨」 選舉主任有權拒參選

【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就被取消2016年立法會參選資格提出選舉呈請,高等法院昨日裁定陳浩天敗訴。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指出,即使參選人有簽署「效忠確認書」,選舉主任仍可透過其他渠道收集資料,辨別對方有否真誠效忠意圖;批評陳浩天雖已簽「確認書」,但仍持續推動及宣揚「港獨」,故選舉主任有權拒絕他參選。政府及多名法律界人士歡迎有關裁決,強調「港獨」絕不符合基本法,亦與國家對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認為判決給予公眾清晰指引,選舉主任有權根據《立法會條例》決定有關提名是否有效。

陳浩天前年向高院提出選舉呈請,案件去年五月聆訊,高院經過九個月時間分析各方理據下,昨日終頒下長達103頁的裁決書。法官區慶祥指出,選舉主任要求參選申請人簽署「效忠確認書」,是根據基本法第104條而定立。條文要求參選或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會議員)需效忠香港特區及擁護基本法,並非無法律依據。

政府重申「港獨」不符基本法

法官認為,陳浩天當時雖有簽署「確認書」,但一方面卻持續推動「港獨」,例如陳浩天及民族黨都表明,會尋求廢除或修訂基本法以達至「香港獨立」,有關資料更獲報刊確實並報道。判詞指出,選舉主任判辨參選人是否真誠效忠特區及基本法,不可能單靠「效忠確認書」,選舉主任有權從其他渠道搜集、核對資料,再分析參選申請人是否具有「真誠」。同時,選舉主任確曾向陳浩天查詢其「港獨」立場,惟對方拒絕回答,認為選舉主任已給予他合理的解釋機會,故綜合上述理據,決定駁回陳浩天的選舉呈請。

政府發出聲明,表示歡迎法庭的裁決,強調包括確認選舉主任可根據《立法會條例》,就參選人於提名表格內示明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是否真誠,從而決定有關提名是否有效。政府發言人重申,「港獨」不符合基本法,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支持選舉主任繼續依法辨別參選人資格是否有效。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歡迎有關裁決,認為這給予公眾清晰指引,選舉主任有權去判斷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日後若有參選人再用似是而非或「暗度陳倉」的方式,推動破壞「一國兩制」,將會有理據取消他的參選資格。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法院的裁決考慮到選舉法、基本法及人大釋法,確認了選舉主任能審查立法會參選人提交的聲明,包括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是否真確。他表示,雖然選舉法無清楚說明選舉主任有關權力,但法庭指出從立法目的去解釋有關條文,認為選舉主任可享有相關權力,又補充指很多法例在應用時需由法院解釋,因此今次的解釋並非不尋常。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判決確認了提名表格中,要求參選人聲稱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是實質的要求,亦反映了選舉主任有權力及責任釐清提名表格上的聲稱是否真確,參選人需接受選舉主任的決定亦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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