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曾在2016年報名參選立法會被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被選舉主任指他無真心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區,最終取消參選資格。陳浩天該入稟提出選舉呈請,要求推翻選舉主任決定及2016年立法會選舉結果。高院頒下判詞,指就算參選人曾簽署「效忠確認書」,選舉主任仍可透過其他渠道收集參選人資料,是辨別參選人是否具有真誠效忠意圖。裁定陳浩天敗訴,兼需支付本案訟費。
本案早在2017年5月審理,入稟人陳浩天指選舉主任無權要求他人參選申請人簽署「效忠確認書」。而他簽署「效忠確認書」後,選舉主任無理據質疑他的效忠意向。事件亦無機會讓他解釋。高院經過9個月時間分析各方理據,至今午頒下長達103頁的裁決書。
法官區慶祥指選舉主任要求參選申請人簽署「效忠確認書」,是根據《基本法》第104條而定立。條文要求參選或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會議員)需效忠香港特區及擁護《基本法》,並非無法律依據。
判詞又指陳浩天雖然己簽署「效忠確認書」,但他另一方面又持續推動港獨活動,如陳浩天本人及香港民族黨都表明會尋求廢除或修訂《基本法》以達致香港獨立,有關資料獲報刊確實並報道。
選舉主任判辨參選申請人是否真誠恪守效忠特區及《基本法》,不可能單靠「效忠確認書」,有關文件只是初步客觀證據,並非決定性證明。選舉主任有權從其他渠道搜集、核對資料,再分析參選申請人是否具有「真誠」。同時,選舉主任確曾向陳浩天查詢其港獨立場,只是當時他他拒絕回答,可能選舉主任已給予他合理的解釋機會。法庭綜合上述理據,法庭決定駁回陳浩天的選舉呈請。
同日政府發出聲明,表示歡法庭的裁決,明確指出「港獨」違反《基本法》,支持選舉主任繼續依法辨別參選人資格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