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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香江:法庭輕判「雙學」法治誰來維護?\屠海鳴

時間:2018-02-09 03:15:15來源:大公網

  終審法院本周二對「雙學」三人的上訴案作出終審判決,三人毋須繼續入獄服刑,當庭釋放。這一「大反轉」式的判決結果,無法不令大多數市民感到意外和失望。作為「佔中」的主要發動者、組織者、參與者,三人不僅未因此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反而成為他們謀取利益的一道政治光環,成為他們鑽法律空白的一個骯髒伎倆,這何異於對法治精神的諷刺?更令人憂慮之處的是,法庭在兩個原則性問題上向違法行為作出了「妥協」:第一,首次在判決中對「公民抗命」作出法律上的「承認」,並認為是「可考慮的犯罪動機」;第二,上訴庭在「判案指引」中並未定下任何的「量刑起點」,只是陳述法律原則,卻遭終審庭以「無追溯期」為由否定,這給廣大市民的感覺是「放生」所有「佔中」罪犯。同樣是「佔中」案件,當朱經緯及七警被重判,而「雙學」等人卻可獲當庭釋放,這是怎樣的法治?「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司法機構,是否要以向「佔中」犯罪分子「屈服」作為代價,換取「佔中」者的「政治掌聲」?

  之所以說是「大反轉」的判決,原因在於,本案先後經過裁判官原審、上訴庭再審、終院覆核,每一次判決都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而不論反對派如何說是「敗了一仗」、「對日後『公民抗命』有負面影響」等等狡辯,看似對結果不滿的評論,但客觀事實卻是,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的黃、羅、周三人當庭釋放,免去了本案入獄的刑責。今天,我們當然尊重終審法庭,但在一些法治原則問題上,不得不提出應有的疑問。

  「公民抗命」是輕判的理由?

  絕大多數香港市民所得到的法治教育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是以何種理由,只要是犯了法,都應當一視同仁,絕不可能因為某些人持有某些看上去「冠冕堂皇」的政治主張而得到輕判。而在「公民抗命」問題上,同樣如此,絕不可能說因為「佔中」是「公民抗命」,所以即便出現暴力行為,也可以被「法外開恩」。更重要的是,「公民抗命」的本義,已經被香港的政治勢力刻意曲解,更被冠之以「違法達義」,向青年灌輸「即便採取暴力手段,只要目的正確,也是正義的」的錯誤思想。

  終院過去在其他案件中曾提及過「公民抗命」,但此次卻是首次對「公民抗命」作出定義,並以一種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和「確認」。例如,判詞指出:「『公民抗命』的概念,在香港是可承認的。廣義來說,公民抗命包括i)罪犯相信某一法律不公義,因而侵犯該法律,或ii)罪犯為了抗議眼中不公義的事情,或為了導致法律上或社會上的改變,所作出的違法行為。」不僅如此,更指「罪犯因其良心驅使的反對或因其真誠信念,而作出上述兩種行為,都是法庭可以考慮的犯罪動機。」這一決定,無異於是以「正義化」來粉飾「公民抗命」,令人憂慮會對日後香港的社會治安起到極為負面的影響。

  「判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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