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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會搞事不再有「擋箭牌」\栗時生

時間:2018-02-02 03:15:28來源:大公網

  「未有立法會許可警方不可進入立法會執法」,經常被反對派用來做衝擊事件的擋箭牌。有關爭論最早見於2014年7月黃毓民在答問大會上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掟杯案,當日事發後特首辦報警,中西區重案組接手調查,並希望進入會議廳搜證,當時的立法會保安主任廖錦和以為報警一事已獲主席或秘書長許可,便帶有關警員進入立法會。反對派得知後借此大作文章,聲稱所謂「立法會獨立性受威脅」雲雲,廖錦和在行管會的會議上受到譴責。

  反對派所持的理據是,根據《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4條,「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任何人未經主席准許,不得進入在圖則上註明是前廳的地方或任何委員會會議室」,因此認為除非立會主席批准,警員也不能進入會議廳內。但終審法院昨日判下的書面判詞,裁定警員屬《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所指的立法會人員,毋須由立法會預先作出邀請才可進入立法會範圍執行職務,包括維持公眾秩序或處理刑事案件等。有政界人士相信,法庭的這一裁決將有助議會加強保安能力。

  至於有人認為警察作為行政機關一部分,隨意進入立法會或有損議會的獨立性,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亦講得很清楚,警察平日執法也會限制市民的憲制權利及自由,問題只在於該等限制是否有正當理由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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