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是以基本法第二條為基礎
【大公報訊】記者李望賢深圳報道: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在出席全國港澳研究會年會時表示,香港大律師公會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批准香港西九龍站「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發表聲明,雖有其自身邏輯,但立論過於偏狹和僵化,導致結論錯誤。他指出,解讀「一地兩檢」的權力來源和法律基礎需要有全面和系統的思維,既要全面解讀基本法的相關條文,也要全面審視「三步走」方案的內在邏輯。
鄒平學表示,「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是以基本法第二條為基礎,其他相關條文相配合而形成的綜合性法律依據。根據第二條,全國人大授權特區依照本法享有包括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在內的自治權,特區政府代表特區基於解決「一地兩檢」的特殊需要、特定用途,在符合「一地兩檢」宗旨和基本法原則精神下可以有條件地處理自己的自治權,可以同意(亦可以不同意)在特區境內某個特定的區域設立內地口岸區,和內地協商處理兩地的管轄權(包括司法管轄權)的劃分和法律適用,當然是自主行使高度自治權的方式。
港高度自治權源自中央授權
鄒平學指出,「三步走」完整構成了「一地兩檢」合憲合法的全部基礎。對特區而言,中央已將包括出入境管制權在內的各種自治權授權給特區,西九龍的管轄權亦被授予特區,是否同意內地出入境機構在西九龍站實施內地的出入境查驗,屬於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範疇。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源自中央授權,其行使是否符合授權者的意志、利益與基本法,需要授權者來認可確認。故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批准《合作安排》,明確它符合「一地兩檢」方針,符合憲法和基本法,就為「一地兩檢」進一步提供了憲制性法律基礎,為國務院批准內地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並派駐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了法律依據。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確認有關安排具備法律依據和法律基礎之後,再回到本地立法,由本地通過具體的立法來保障合作安排的內容,再一次行使特區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