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一名「人夫」攜帶四罐奶粉過關被指違反「限奶令」,他辯稱其中兩罐是為同行妻子攜帶,不服裁決,上訴到終審法院,昨日獲判上訴得直,政府敗訴須賠償訟費。
上訴人林丹青於2015年1月偕妻子前往內地,兩人過關時間相距九秒,林丹青被海關發現背囊藏有四罐奶粉,超出法例上限最多兩罐奶粉的規定。他解釋是不想妻子辛苦,替她拿兩罐奶粉,因為人太多跟妻子走散,但不獲接納,同年底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他不服,向高等法院上訴亦敗訴。
但終審法院受理上訴許可,認為有需要釐清「限奶令」下,容許攜帶奶粉僅限指一個人親身攜帶,抑或延伸至其他同行者的行李。
代表政府的律政司反對,指可為「水貨客」造成漏洞,以同樣做法辯稱同行者攜帶。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等五名法官昨日裁定林丹青上訴得直,判詞稍後頒布,並頒令政府要為林支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