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被控行賄案,區域法院昨日裁定案件證據不足,黃英豪罪名不成立,當庭獲釋。法庭認為,被告為挽留上市公司海域化工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許浩明,才會向對方提供「優先股權」。涉案公司在事件中並無損失,控方亦不能顯示被告有何得益。
控罪指,黃英豪(54歲)於2009年8月19日,以近一折水平約180萬元,把1500萬股優先股權轉讓予許浩明,許將之化為普通股權,帳面獲利逾2100萬元。控方認為,黃用優先股權行賄許,以換取優待。法官游德康接納抗辯理據,黃的公司於涉案時段正陷財困,可能考慮在不增加公司財政負擔下,以提供股權方式吸引許長期服務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