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38條,若政府部門撇帳款額超過50萬元且涉及疏忽或欺詐,便要由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撇帳。政府過去10年有兩個撇帳申請,涉及近1800萬元,其中一筆為2011年的撇帳申請涉及1700萬元,事緣政府在1996至1998年間以招標形式聘用的一間拍賣行,惟多次拍賣會後未向政府繳付收益,但負責的政府高級會計主任直至招標合約完結後才向上司報告。政府事後用了13年追討欠款不果,最終只能申請撇帳,這也是回歸後政府首次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申請撇帳。另一宗撇帳申請則由於警務處有人虧空保釋金及案件財務,逾82萬元無法追回,在2014年獲准撇帳。
此外,庫務署按現金收付制編制的年度政府帳目中,在附表中有一章為「因失竊、詐騙或疏忽致損失金錢及貴重物品一覽表」,記錄了部門的失款和撇帳數字。截至今年三月底,尚待處理個案還包括衛生署追討逾1370萬元虧空公款、民政事務局追討逾32萬元虧空公款、警務處追討逾100萬元虧空公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