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露營車不屬於構築物,於農地上放置不涉及違契問題,賣農地送露營車的營銷手法似乎可行,但相關人士在農地上放置用以駁線供電的組合屋,大埔地政處派員視察後,懷疑該做法違契,不排除將農地「釘契」,甚至收回土地。
放露營車基本容許
地政總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地段屬新界常見的舊批地段,地契條款並無土地用途限制,故放置物件(露營車)基本沒違契,但大埔地政處人員日前視察後,發現有一懷疑未經批准的構築物(組合屋),寮屋管制辦事處初步核實,該構築物並非登記寮屋。
發言人表示,因農地大門上鎖,暫未能入內仔細調查,如確認違契會採取執管行動,包括向相關地段業權人發警告信,要求於限期前糾正違契情況,否則會將警告信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若違契情況持續,會按程序重收地段。
對於地產經紀稱可隨意駕駛私家車拖行露營車,運輸署回應,「露營車」如在道路上使用,可能屬《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內的拖車類別,須登記及領牌,而根據該署紀錄,現時並無有關「露營車」登記及領牌;至於擺放在個別地點的「露營車」不可在道路上行駛,亦不受《道路交通條例》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