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oso =:參與「佔中」者理應要承受自己犯下罪行的惡果
最近很多評論都在不同媒體中提到,特首要履行政治大和解,減低對「佔中」問題的追究,特別是在某些媒體的評論中。其實,一直以來,由政府到警方,再到一般升斗市民,我們對「佔中」的最大爭議點,就是其表達手法。一直都指出,找合適的對象表達和協商不同觀點,是沒有問題的,但以衝擊法治的方式來表達訴求就是嚴重的問題。
須承受自己犯下的惡果
這類的討論在前幾年的歐美日和香港的影視作品中,也探討過不少,相信各位朋友也會有印象。例如,2010年無綫節目巡禮劇集《刑警》中的黃日華,日本動漫死亡筆記中的夜神月等。在這些影視作品中,有些人在承受長期心理不平衡之後,踏入了執行私刑的成魔之路。其實,這些主角就是「佔中」人士的影子。不論你爭取的權益有多高尚,當你以犧牲他人權益來爭取時,當你以犧牲法治的方式來爭取時,其實你已經入魔了。只是,現實中大多數入了魔的人還有機會重新選擇,而戲劇中為了在最短時間來突顯出戲劇效果,所以入了魔的人都沒得選,結果都下場悽慘。
而作為「佔中」的領頭人,既然推動了別人以錯誤的方式來表達訴求,自然就要承受自己犯下罪行的惡果。在「佔中」問題中,表達政治訴求是政治問題,錯誤的表達手法是違反法治的問題。同一件事不只有一個定性,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因此,法庭的判決是針對他們行為的法治懲處,而不是針對他們政治訴求的所謂「政治檢控」。
而當他們決定做違法事情的那一刻起,他們已經等同在執行私刑的夜神月了:縱然理由有多冠冕堂皇,他們都在犯法。
有人指犯法的都是年輕人,但這不是減刑的理由。黑社會也有大量年輕人在犯法,他們犯事都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為何這一批年輕人犯事就不受制裁呢?難道黑社會那批不是年輕人,這一批才是年輕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你是以什麼理由,犯法就是犯法。只能怪那批搞事的發起人和法律專家,以錯誤的「違法達義」觀念,來推他們出來送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