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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曼琪:任何人都不能借言論自由之名推動「港獨」

時間:2017-09-06 21:40:29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9月6日訊 記者冼國強報道:對於有人在中大校園掛起「港獨」旗幟,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任何人(包括大學生)於香港任何地方(包括大學校院)的言行都須依法而行。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港幣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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