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旺角暴動當晚激進示威者肆意破壞和襲警 資料圖片
【大公報訊】記者葉漢亮報道:旺角暴動被控暴動、襲警、刑毀等罪名的九名被告案,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受審,被告李卓軒出庭自辯。控方質疑,被告指在錄口供前被警方威嚇及毆打的說法根本沒有發生,有關陳述只是被告「作出嚟」,向法庭講大話。
被告李卓軒昨於庭上稱,去年二月九日被捕後帶往秀茂坪警署並進行錄取口供。李指,在秀茂坪警署被警員威嚇及毆打,口供是在驚慌及不情願下錄取,並指出警方沒有讓他閱讀羈留人士通知書上有關的權利。
不過控方指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上有李卓軒的簽名,質疑李在簽署通知書時為何沒有閱讀有關條文。
控方更指,李在簽署通知書後,警方應其要求提供食物與飲品,有關權利便是羈留人士通知書第七項。
李在庭上曾同意指,是主動要求警方提供食物與飲品,不過其後又一度指是警方主動提供食物與飲品。控方指出,李在庭上的口供轉變是不想向法庭說出事實。
同時李在控方盤問期間,問及其被打情況,李多番以「唔記得」回應。控方質疑,李稱被警方威嚇及毆打根本沒有發生,有關陳述只是被告「作出嚟」及講大話。
九名被告分別為莫嘉濤(18歲)、鍾志華(31歲)、何錦森(38歲)、霍廷昊(24歲)、陳和祥(71歲)、鄧敬宗(27歲)、李卓軒(20歲)、林永旺(22歲)、葉梓豐(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