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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道破迫害論:三人因犯法定罪

時間:2017-08-18 03:15:51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律政司昨日發表聲明,強調特區政府一直尊重言論、示威、集會等自由和權利,但行使該等權利時亦必須尊重法律,不應超越法律容許的界線。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並非因行使公民自由權利而被定罪,而是因為他們在抗議行動的行為觸犯法律。聲明強調,政治迫害此類指控全無基礎,更漠視本案客觀存在的證據。

  部分人漠視客觀存在證據

  律政司發表聲明,指出律政司就刑期的上訴是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及81B條,在經上訴法庭許可下,以覆核申請形式提出,並由上訴法庭處理。上訴法庭的判案書釐清相關法律原則和量刑準則,能為日後同類案件提供指引。

  律政司留意到,社會上有部分人士指本案的檢控有政治目的,甚或是政治迫害。律政司稱:「此類指控全無基礎,更漠視本案客觀存在的證據。律政司只是依據《檢控守則》、適用法律和證據處理刑事案件(包括本案)。再者,香港特區司法獨立的情況不可能被質疑。從判案書的理據可看出,法院純以法律角度處理本案,不可能存在任何政治動機。」

  律政司提到希望公眾留意判案書第171段─「本席重申,答辯人等不能說他們是因為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而被定罪和判刑……他們之所以被定罪和判刑,是因為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以嚴重違法的手段,自己強行非法進入或煽惑他人,當中包括年輕人及學生,強行非法進入政總前地──一個當時他們和其他示威者在法律上都沒有權利可以進入的地方,而干犯了參與非法集結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答辯人等也不能說,上訴法庭對他們處以的刑罰,壓縮了他們可依法行使示威、集會或言論自由的空間。只要他們在法律的界線內行事,法律會全面、充分地保障他們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但一旦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而違法,法律制裁他們並不是剝奪或打壓他們的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因為法律從來都絕不容許他們以違法的手段來行使那些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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