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許嘉信、朱晉科報道:特區政府前日公布高鐵「一地兩檢」方案。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一地兩檢」方案符合基本法,落實「一地兩檢」亦有利本港經濟和民生發展,以及促進香港與內地的聯繫,希望外界不要以負面態度看待「一地兩檢」。
全國政協常委、香港律師會前會長劉漢銓批評,部分反對派人士聲稱方案違反基本法第18條有關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實施的條文,是「偷換概念」,錯誤理解基本法。他解釋,基本法要整體地去看,包括序言以及第20條,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制定,規定特區實施的制度,當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第20條授權特區實施「一地兩檢」,有關安排一定會符合基本法。劉漢銓強調,「一地兩檢」對高鐵發揮最大效益非常重要,必不可少,若「一地兩檢」不能實施,不但會浪費納稅人的錢,而且不利香港加強與內地的聯繫,影響香港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
「三步走」合理合法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黃玉山表示,政府提出將高鐵西九龍總站部分範圍以租賃形式劃作「內地口岸區」,內地人員只能在「內地口岸區」執法,做法符合基本法,外界亦毋須過分憂慮,擔心落實「一地兩檢」後會出現內地人員跨境執法的問題。黃玉山認為,特區政府以「三步走」的方式實施高鐵「一地兩檢」,即先透過與內地達成合作安排,之後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及確認,再進行本地立法,當中經過完整的法律程序,是合理和合法,不擔心會受到司法覆核挑戰。他又表示,「一地兩檢」是務實的方案,希望外界不要以負面態度看待方案。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形容,「一地兩檢」方案是「創新性安排」,香港與內地透過落實合作安排,之後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政府實施「一地兩檢」,做法不違反基本法。他指基本法第七條列明,香港境內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特區政府負責管理,因此特區政府有權租予任何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