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既然「內地口岸區」的業權仍屬於香港,為何法律上會被視為香港區域範圍以外呢?
袁國強答: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內地口岸區」中有六項事情由香港處理,所以不是將整塊地方和空間轉交出去,而是純粹在法律和管轄權的分界方面進行劃分,「內地口岸區」以特定目的視作香港區域範圍以外。
問:「一地兩檢」方案違反基本法第20條的原意?
袁國強答:基本法起草時,根本就無想過「一地兩檢」,大家要遵守法律,但法律亦不應該成為香港平穩發展的限制。
問:為何不可以授權香港人員執行內地法律?
袁國強答:這個是研究過,發現法律上和執行上有問題,中國法律無權力去做這件事,不能授權,運作上很困難,即是如何令授權的人有效地執行內地清關的程序呢?運作上是有令人不放心的地方。
問:美加的「一地兩檢」未有涉及刑事執法權,為何香港和內地做不到?
李家超答:美加所做的「一地兩檢」,不及香港高鐵「一地兩檢」方案的一半。美國在加拿大所做的只是預檢,而香港則是出入境手續都是在同一地點同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