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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L事件背後的思維誤區

時間:2017-05-24 03:15:14來源:大公網

  UGL事件這幾天持續發酵。周浩鼎議員宣布退出立法會UGL事件專責委員會,另一個更涉及利益衝突、更帶有嚴重偏見的成員梁繼昌議員卻拒不退出,特首梁振英入稟高等法院,狀告梁繼昌涉嫌誹謗,反對派20多個議員召開記者會向專委會施壓……向特首提交建議書。

  一個幾年前早已清楚的事情,被反對派當做政治炒作的議題,給人造成了梁振英「被調查」的輿論事件,更使建制派與反對派對立。這是特首選舉落幕後出現的新一輪政治爭拗。在筆者看來,事件本身並不複雜,法庭如何審判結果尚待揭曉,但此事背後的思維誤區更值得關注。

  「造謠生事無代價」的誤區

  梁振英怒斥此事是「香港政治極度劣質化的實例」、「必須用民事及刑事手段遏止」、「面對沒有事實根據的指控和濫用的調查,每位港人都有保障自己聲譽的權利,就算政府官員並不例外」。看得出,梁特首非常生氣。不過,梁特首說的很有道理。近年來,香港政治生態已經嚴重惡化,惡意炒作事件不斷上演,每隔一兩個月,就有一個貌似「爭取民主,抗擊專制」的事件冒出來,掀起一陣風波,經過一段時間的爭拗,真相大白,謊言被揭穿,一切歸於平靜。可過一段時間,又會冒出一個事件,周而復始,內耗不斷。而造謠生事者通常沒有付出必要的代價。

  不妨分析一下去年發生的「李波事件」。在「李波失蹤」還僅是傳聞時,就有反對派議員宣稱:「李波被內地公安抓走」。繼而引爆「內地公安越界捉人」、「港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一國兩制名存實亡」等等話題。帽子如此之大,這還了得!便有眾人到中聯辦門前抗議,群情激憤,似乎天塌下來了。那麼,事實的真相如何呢?幾天之後,李波家人接到李波報平安的電話,李波稱自己無恙,解釋自己是自願過關到內地處理一些事情,並未受到任何人強制,戳穿了「內地公安越界捉人」的謊言。後來,李波平安回港,由於涉及個人隱私,並不願意談及此事。某些反對派議員仍然不依不饒,宣稱「李波受到威脅」等等,繼續炒作此事,李波接二連三地網上發聲,懇求不要再炒作了,其狀之可憐,實在令人同情!

  「李波事件」過去了,李波及家人受到的輿論騷擾和心理傷害,沒有人關心;「內地公安」的形象被抹黑,沒有人理睬;「一國兩制」的原則被歪曲,沒人負責。那些造謠生事的人沒有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任何代價,又傳播新的謠言,製造新的政治風波。在他們看來,言論自由是港人的權利,造謠生事毋須付出代價。這恰恰是一個嚴重的思維誤區,所謂「言論自由」,從來都是以「不侵害他人和公眾利益」為前提,即使是身為「尊貴議員」的先生們,也不能無法無天無良知,不能總是做出一些讓人詫異的動作來!

  「民主大於法治」的誤區

  這次UGL事件風波的核心人物是立法會議員梁繼昌,力挺他的是20多名反對派議員。有這麼多議員力挺梁繼昌,似乎民主成分很濃,梁繼昌堅持不退出專委會的決定,似乎值得尊重和認同。

  那麼,梁繼昌是否應該退出專委會呢?不妨從兩個角度分析。其一,梁繼昌對梁振英的指控站得住腳嗎?梁繼昌兩年多前致函稅務局長後並未得到回應,梁繼昌認為「沒有通知不會調查」就意味着「已經調查」,這個結論顯然不合邏輯;同時,梁振英離職協議的全文已公開兩年多,作為專業會計師的梁繼昌至今沒有指出協議中的哪一筆款項「漏稅」,指控沒有目標,有臆想成分。其二,梁繼昌留在專委會是否「存在角色及利益衝突」?梁振英狀告梁繼昌「涉嫌誹謗」,同時,梁繼昌既是調查事件的呈請人,又是專委會負責調查此事的調查人,顯然「存在角色及利益衝突」。在任何一個法治社會,處理類似事件都有一個原則:利益相關方迴避,由第三方調查裁決。此乃常識,難道20多位反對派議員不懂嗎?不是不懂,是因為在他們的腦子裏,民主與法治的關係,不是相輔相成、相互制約,而是「民主大於法治」。

  「民主大於法治」的思維誤區不僅存在於UGL事件中,以往的許多事件都可印證。比如,基本法明確規定了中央授予香港哪些權力、中央直接掌控哪些權力,說得清清楚楚。但在本港,只要中央行使憲制權力,便有人說:「干涉香港內部事務」、「破壞一國兩制」。再比如對一些重大問題如何處理?當然是從基本法裏面找依據,某些議員卻主張按照「國際慣例」辦事,香港不是國家,「慣例」亦無法律效力,何以出言如此荒唐?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憲制地位,脫離基本法大談所謂「民主」,正是「民主大於法治」思維誤區的體現。

  「法不責眾」的誤區

  儘管我的做法可能是錯誤的,但只要我人多勢眾,我就沒有錯。──這是梁繼昌議員此次事件中表現出來的思維特徵。他知道自己背後站着20多名反對派議員,他就有了不退出專責委員會的「底氣」。

  人多無錯,法不責眾。這是宣稱「以法治精神為核心價值」的香港近年來出現的一個怪現象。比如,「佔中」明明屬非法,連策劃者自己都宣稱「違法達義」,特別是其中出現的暴力行為,違反有關法例,但由於人多勢眾,似乎可以不負法律責任;比如,港大學生衝擊校委會,限制校委人身自由,在有校委暈倒、救護車抵達時,仍阻止醫護人員救人,明顯違法,但因為人多勢眾,似乎可以不負法律責任;比如,「旺角暴亂」,暴徒用掟磚塊、燒垃圾桶,襲擊警員,危害公共安全,但因為人多勢眾,似乎可以不負法律責任,後來,「旺暴」的組織者竟然還競選立法會議員,真是咄咄怪事!

  如果「法不責眾」的現象在香港持續蔓延,不受遏制,必然強化了某些人「法不責眾」思維模式,這種思維模式與香港的所尊崇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馳,這是十分可怕的。違法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這是法治社會的一條基本準則,香港在任何時候都不應忽視這一條。

  (本文作者是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副會長、港區上海市政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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