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5月23日訊(記者梁康然)在2013年國慶日升旗禮,香港眾志創黨成員黎汶洛等人闖入「團體觀禮區」進行示威,最終被民政署人員帶離現場。事後,黎汶洛申請司法覆核,指民政署侵害他遊行、集會權利。高等法院今午駁回有關申請,狠批入稟人明明有合法地方示威,偏不服從指示,事後又耗費公眾資源提出不必要訴訟,下令入稟人需支付懲罰性訟費。至於確實訟費金額,有待法庭再處理。
入稟人黎汶洛在2014年1月申請司法覆核,指在2013年10月1日早上,黎汶洛及黃之鋒於「團體觀禮區」內只是默站及用四指做出一個四方形的手勢,並非干擾在場人士或升旗禮進行,就被民政署人員帶離現場。入稟人認為,當日政府作出不必要的武力阻撓示威表達意見,侵犯市民和平集會及示威的自由。
高等法院在本年1月處理是次申請,至昨日頒下書面裁決,駁回有關司法覆核。判詞指,民政署本來已准許黎汶洛等人可在「公眾觀禮區」進行示威,但入稟人離開獲准示威的區域,前往「團體觀禮區」並作出示威行為。
據當日的現場片段,民政署人員已表明黎汶洛兩人未獲進入團體區,並要求兩人返回公眾觀禮區。過程中,兩人拒絕民政署人員要求,引來團體區內人員指罵。署方人員遂決定將兩人帶離現場。
法官周家明分析指,按場合環境來說當時黎黃兩人已屬於「擅自進入者」,民政署人員有權將兩人帶走。加上當時現場有可能出現衝突,署方人員先一步帶走兩人屬正常保安決定。過程中,民政署人員無對兩人作出過分粗暴行為,找不到有何「不必要的武力」情況。
法官更批評,黎汶洛等人硬闖團體區不成之後,明明可以返回在公眾區繼續進行示威,原有的集會及示威自由無被侵害,看不到民政署如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反是黎等人卻不服從指示,強要在團體區示威,行為嘩眾取寵。
法官更指論本案,入稟人毫無合理的司法覆核理據。本案充其量只是一宗浪費公帑的訴訟,因此決定入稟人需要支付懲罰性訟費。至於訟費金額,法庭將再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