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葉漢亮報道: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圖)與前經理人叢培崑被指收受利益案,前年12月被裁定罪名成立,二人今年三月終極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官司糾纏長達七年。終院昨頒下判詞,下令控方須支付二人區域法院至終院的聆訊費用。本案總共經歷兩次區域法院審訊、兩次上訴庭聆訊,及終審法院聆訊。判律政司需就每次聆訊向陳和叢支付兩名大律師的費用。
終審法院判詞指出,上訴庭在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所作的裁斷原則性犯錯,未能證明上訴人行為破壞誠信及有損僱主的利益,相反證據可見其行為對無綫有利。判詞要求控方即律政司向陳志雲和叢培崑支付在區域法院、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審訊的訟費。
不過陳志雲申請向控方取回由被捕開始的相關費用,判詞引述控方不認同,並指該筆費用無論如何都會衍生,與有否檢控無關,駁回其申請。判詞指法例中訟費只包括與抗辯有關的費用。
陳志雲和叢培崑被指於2009年在奧海城商場的除夕倒數活動中,加入了「志雲飯局」節目,二人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串謀收取逾11萬元作為出席無綫活動的報酬,官司訴訟長達七年。二人早前兩度經區院審訊獲判無罪,但上訴庭兩度判律政司上訴得直,最終至終審法院今年三月裁定二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