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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擬私人草案提設「辱警罪」

時間:2017-05-06 03:15:07來源:大公網

  圖:梁美芬(中)、張國鈞(右)及何君堯(左)將提出私人草案修訂現行《公安條例》,引入「侮辱執法人員罪」\大公報記者麥潤田攝

  三位有法律背景的立法會議員,包括經民聯梁美芬、民建聯張國鈞及前律師會會長何君堯,將提出私人草案修訂現行《公安條例》,引入「侮辱執法人員罪」,任何人蓄意向執法人員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言語或行為,或展示相關標語,初犯者最高罰款2000元,重犯者最高罰款5000元及監禁一年。梁美芬希望,有關立法能還執法人員尊嚴及減少警民衝突。」大公報記者 朱晉科

  期引起社會聚焦討論

  近年從「本土派」女教師在街頭用粗口罵警察事件,再到佔領運動期間前線警務人員屢遭言語或行為上的挑釁,社會上有聲音要求為「辱警罪」立法。梁美芬、張國鈞及何君堯昨日召開記者會,解釋私人草案內容,他們建議在《公安條例》加入第17H條《侮辱執法人員罪》,任何人蓄意對執法人員在執法時,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言語、行為或展示標語,即屬犯罪,一經簡易程序定罪,罰款2000元。重犯或惡意犯罪,可經公訴程序,最高罰款5000元,監禁一年。

  該草案針對的「執法人員」除了指警務人員,還包括入境署、海關、廉政公署及懲教署人員。梁美芬說,社會近年出現仇視執法人員的情緒和個案,希望草案能還執法人員尊嚴,減少警民衝突。何君堯表示,由於現時法例未有為「執法人員」定義,故打算於《釋義及通則條例》中,加入執法人員的定義,方便執法。

  被問到「滋擾性」或「辱罵性」的言語及行為概念模糊,若進行立法會否被濫用,張國鈞強調,提出草案不是馬上立法,希望做到「拋磚引玉」,包括如何定義「侮辱」及「執法人員」、刑罰和抗辯理由為何等。何君堯認為,粗口很明顯屬於辱罵,而「黑警」一詞則有灰色地帶,要視乎當事人能否提出確實的理據。他又說,草案已平衡了市民的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刑罰可訂更高,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成功機會「很難很難」

  根據基本法第74條,私人草案如涉及政府政策,要先得行政長官書面同意,才可呈交立法會審議,並需分組點票下直選和功能界別同時過半數支持才能通過。梁美芬坦言,以私人條例推動立法,成功機會「很難很難」,上月初已將條例交由律政司修改,「中間來回了幾次」,她感覺政府對有關立法的態度,較兩年前開放了很多,若政府自行提出立法,他們是表示歡迎,「最好是政府吸納我們的意見後自己做(立法)」。「民主派」會議召集人、民主黨塗謹申稱,不會支持草案,認為草案只是一面倒懲罰辱警人士,和市民並不對等。

  律政司表示,會根據既定程序處理議員提出的私人條例草案。警方發言人指,警務工作艱巨,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常遇到挑戰,會以專業的態度,依法執行職務,以維持公共秩序,保障公眾安全。警隊管理層對任何能確保警務人員有效執法的新措施或法例持開放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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