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四月十八日做了一場戲。上午,他提議,行政長官運用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賦予的權力,特赦一眾「佔中」分子,以便達至「大和解」。晚上,在開過黨團會議之後,他自認未深思熟慮,宣布收回提議,並表示深切道歉。這場戲從開鑼到落幕,堪稱是意料中事,因為,當天下午已有不少公開的反對意見,而且稍作思考分析就不難發現,這個「特赦」建議完全站不住腳。
胡志偉在提出「特赦」及「大和解」時,還發表高論,說「佔中」是政治事件,所以應該用政治方式解決,不可以法律手段解決。胡志偉的高論,其實只說了一半,就是「佔中」實是政治事件。但更重要的另一半,他卻「悶聲大發財」不說了,那就是「佔中」更加是嚴重破壞社會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違法事件。按法治精神和原則,對「佔中」違法者必須使用法律手段和法治的方式處理。
「佔中」違法 罪無可赦
「佔中」長達七十九天,佔據了銅鑼灣、灣仔、金鐘大片區域,一度還「佔領」了旺角、油麻地主要街道,嚴重影響區內交通,造成市民諸多不便,損害了經濟運營,是本港激化矛盾和社會撕裂主要禍源之一。這樣一個十分惡劣、罪在不赦的違法事件,竟然有人提倡「特赦」(已收回),是不是太不明事理?或者,是別有用意?
果然,電視台在播出胡志偉「特赦」建議之後,跟着立即播出胡志偉穿着黃色外套被兩名警員押走的鏡頭。原來,胡志偉也是「佔中」分子!「特赦」的對象,自然也包括他這個現任民主黨主席了。胡志偉的「特赦」倡議,確是高招,可惜過不了法治和公義的關口,他也最終認識到「此路不通」,收回並公開致歉。這倒也可以說是「知恥近乎勇」吧?筆者因此希望胡志偉看看是否有別的「大和解」、修補社會撕裂的好建議。
「特赦」之議不可行,最大原因是向全社會發出非常錯誤信號,即:集體違法的激進分子,包括發起「佔中」的「三丑」和作為幕後「金主」的肥佬黎,都可以經由「特赦」而逍遙法外。如此錯誤的信號,置「法治」於何地?對年輕人以至下一代的不良影響又如何?日後香港又怎樣避免或阻止「佔」這「佔」那的不法行為?簡言之,倘若「特赦」,勢必是後患無窮。
也有人指出,假如大規模且長達兩個多月的「佔中」可以獲得「特赦」,那麼一些小規模的將要如何處理?是不是也要「特赦」?倘也「特赦」,今後有組織的違法活動是不是一律「特赦」?與其「佔領無罪」,香港豈不是成了可以自由「佔領」的世界?倘若有一群人去佔領「白鴿黨」總部,那又如何?反之,如果「佔中」無罪,而其他的有罪,那又是否稱得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毫無疑問,胡志偉的所謂「大和解」,其手段是通過「特赦」,這就有些不知所謂了。講得不客氣一些,這是「小學雞」式的提議,根本不像是一位「黨主席」應有的水平。奇在以法律見稱的公民黨,也有楊岳橋跟着胡志偉瞎起哄,結果也要承認「欠考慮」,同樣要收回有關言論和致歉。不難由此看出,反對派之中,有一批人的政治水平和法律知識「認真麻麻」。坦率地說,作為反對派,一味「反對」、屢屢違法,之後尋求「特赦」,都是很低能的表現。唯一可取的是,表明要「大和解」,但也弄不清這「大和解」是真心或是假意。
維護法治 絕不含糊
有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指出,「特赦」倡議雲雲,包括特赦發起「佔中」的「三丑」和身為幕後「金主」的肥佬黎,實際上有「包庇自己人」之嫌。「三丑」之中,以被稱「戴妖」的戴耀廷最為活躍,不久前的行政長官選舉,還在興風作浪提出什麼「公民投票」之類。奇在「戴妖」等為何至今仍能逍遙法外?我們的司法機構「唱慢板」,是不是實在太「慢」了?反對派的「包庇自己人」,又是不是太「露骨」了呢?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二項規定行政長官有權「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但具體而言,有權並不意味着一定要用。大家不妨想像一下,現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或候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上任之後,他們有可能「特赦」任何一名「佔中」分子嗎?舉例說,假如「戴妖」經審訊罪成,判刑若干年,梁振英或林鄭月娥有可能「特赦」戴耀廷嗎?答案可以非常肯定:可能性是零。這個缺口怎麼能開,一開後果之惡劣實在是難以想像。
胡志偉的「特赦」建議,明顯是胡說八道。一些「佔中」分子,至今未捕,捕了的也至今未審、未判,又如何「特赦」呢?「戴妖」則建議,不提「特赦」,改為「不作檢控」。這其實是「交易遊戲」,實質上都是要「放生」那些違法的「佔中」分子。對此,倘若作民意調查,筆者敢說,廣大市民必定以一個「不」字作回答。如今,正確的做法是:抓緊時間,檢控、審訊、判刑。這是伸張正義、維護法治的唯一正確做法。
作者為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