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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狗」上訴失敗續收監

時間:2017-03-30 03:15:05來源:大公網

圖:早前獲准保釋的陳柏洋昨被駁回上訴,即時入獄繼續服刑     大公報記者葉漢亮攝

  「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於去年初在旺角暴亂中,於彌敦道兩度向警員投擲膠樽,被捕時激烈反抗,經審訊後裁定襲警、拒捕罪成,判監九個月。陳就定罪及刑期上訴,高院昨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早前獲保釋的陳即時由囚車押走,入獄服刑。法官張慧玲判詞指,襲擊警察是嚴重罪行,法庭刑罰必須具阻嚇力,表明法庭不會姑息,更形容當日的示威人士「如箭在弦,衝突更加可能一觸即發」,以本案的嚴重情節,九個月刑期不算過重。

  大公報記者 葉漢亮

  判囚九個月 官:定罪無不穩妥

  上訴人陳柏洋(31歲)被控去年二月九日在彌敦道向警員投擲水樽,及在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拘捕他時作出反抗。去年10月陳經審訊後裁定襲警及拒捕罪成,判囚九個月。早前陳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昨在判詞逐一駁回上訴一方提出的三個上訴理據。上訴人稱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控方三名警員的證供,警員連擲水樽的人有否戴眼鏡亦無留意。判詞駁斥指,控方三名警員證人證供非不合邏輯,警員目擊陳兩次向警員擲膠水樽,由第二次被擲膠水樽至拘捕陳時間少於五秒,視線一直沒離開過陳,本案並非依賴外貌作辨認。而警員在此情況下,能否記得陳是否戴眼鏡並不重要。

  上訴人又提出,原審裁判官誤用不適當的舉證標準,裁定上訴人非誠實可靠證人,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判詞駁斥,認同控方所指原審在分析本案證供前,已表明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張官的判詞指,原審明顯認為上訴人的證言不可能屬實,故原審並沒有錯誤運用法律原則。

  上訴人最後提出,原審裁判官以上訴人被捕時未有向警察說拉錯人是有違常理,錯誤地對上訴人作出不利推論,明顯侵犯了上訴人的緘默權。判詞認同原審侵犯上訴人的緘默權,一般而言會影響定罪的穩妥性,但張官指出即使原審沒有犯此錯誤,根據案中所有證供,認為原審亦一定會裁定上訴人罪成,因為定罪沒有不穩妥之處,故駁回其定罪上訴。

  恐加刑 黃洋達指不再上訴

  至於就刑期的上訴,張官於判詞指出,案發時是在旺角暴亂事件的高峰期,在場參與暴亂的人可謂「如箭在弦,衝突更加可能一觸即發」,相比「佔中」情況更嚴重。張官完全認同控方所指的嚴重情節,包括上訴人視警員如「活動鏢靶」、上訴人行為可能觸發他人動武造成漣漪效應、在毫無挑釁下連環施襲等。

  判詞最後表明,雖九個月為量刑起點是相當嚴峻的量刑,但以本案嚴重案情而言,非明顯過重,強調法庭不會姑息、縱容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判刑必須具有阻嚇性,故駁回其刑期上訴。

  據律師估計,陳柏洋餘下入獄服刑的日子仍有約兩個月。「熱血公民」創辦人黃洋達昨於網上稱,不會再就陳柏洋的案件上訴,擔心再上訴可能判得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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