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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旺暴陳柏洋上訴 法官:襲警是嚴重罪行 法庭不會姑息

時間:2017-03-29 22:16:11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3月29日訊(記者葉漢亮)「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於去年初在旺角暴亂中,於彌敦道兩度向警員投擲膠樽,被捕時激烈反抗,經審訊後裁定襲警、拒捕罪成,判監禁九個月。陳就定罪及刑期上訴,高院今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早前獲保釋的陳即時由囚車押走,入獄服刑。法官張慧玲判詞指,襲擊警員是嚴重罪行,法庭刑罰必須具阻嚇力,表明法庭不會姑息,更形容當日的示威人士「如箭在弦,衝突更加可能一觸即發」,以本案的嚴重情節,9個月刑期不算過重。

  上訴人稱原審錯誤接納控方三名警員的證供,警員連擲水樽的人有否戴眼鏡亦無留意。判詞駁斥指,控方三名警員證人證供非不合邏輯,警員目擊陳兩次向警員擲膠水樽,由第二次被擲膠水樽至拘捕陳時間少於五秒,視線一直沒離開過陳,本案並非依賴外貌作辦認。而警員在此情況下,能否記得有否戴眼鏡是不重要。

  上訴人又提出原審誤用不適當的舉證標準,裁定上訴人非證實可靠證人,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判詞駁斥,認同控方所指原審在分析本案證供前,已表明表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張官的判詞指,原審明顯認為上訴人的證言不可能屬實,故原審並沒有錯誤運用法律原則。

  上訴人最後提出,原審以上訴人被捕時未有向警察說拉錯人是有違常理,錯誤地對上訴人作出不利推論,明顯侵犯了上訴人的緘默權。判詞認同原審侵犯上訴人的緘默權,一般而言會影響定罪的穩妥性,但張官指出即使原審沒有犯此錯誤,根據案中所有證供,認為原審亦一定會裁定上訴人罪成,因為定罪沒有不穩妥之處,故駁回其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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