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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震然相信律政司是根據「佔中」事實決定起訴公眾妨擾罪

時間:2017-03-27 20:32:05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3月27日訊(記者 龔學鳴):九名曾參與「佔中」的人士收到警方通知,將被落案起訴《公眾妨擾罪》等3項罪名。大律師蕭震然表示,需要同時具備「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才能構成「罪行」。以公眾妨擾罪而言,「犯罪行為」是指,被告的行為引致公眾騷擾,而受影響的人必須是公眾,即是人數眾多,而妨擾的程度必須實際地影響公眾合理的舒適及方便。控方只要證明被告知道或應該知道他們的行為會造成公眾妨擾,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

  蕭震然相信,律政司是根據「佔中」的各個事實而決定起訴公眾妨擾罪。他認為,「佔中」與旺角暴亂不同,前者沒有被定義為暴動,因此不能對「佔中」參與者起訴煽動罪或暴動罪。至於未經批准集會或非法集結等罪行,蕭震然認為適用於參與者,「對於佔中搞手嚟講反映唔到事件嘅嚴重性」;而公眾地方擾亂行為罪則太輕,未能反映事件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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