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葉漢亮報道:去年初發生的旺角暴亂,其中兩男一女涉案人士被控一項暴動罪,法庭早前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昨於區院作結案陳詞,法官押後至下月十六日裁決。
控方指出,三名被告行為含破壞社會安寧成分,當時現場有足夠人數在非法集結,亦有人投擲物品等,故不論三名被告是否有投擲物品,他們在現場已算是參與暴動。
辯方則指出,法庭定義暴動的條件,包括有人非法集會、有人破壞社會安寧、有人受傷等,當日未見有他人受傷,只可同意被告參與有非法集會,但不是參與暴動。
案中三名被告依次為,首被告港大女生許嘉琪(22歲)、次被告學生麥子晞(19歲),以及第三被告廚師薛達榮(32歲),他們被控以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三名被告於2016年2月9日,在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控方早前傳召多名警員作供,證三名被告分別向警方投擲玻璃樽,而次被告更向警方投擲竹枝,並擊中一名男警的小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