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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超五醫生營運或需領牌

時間:2017-02-21 03:15:22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張琪報道:政府計劃今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全港至少1800間私營醫療機構需申領牌照。政府消息人士透露,除小型執業診所可獲豁免外,私家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衛生服務機構均需要領取相關牌照,及會增設私營醫療機構投訴委員會,引入兩層投訴管理制度,違反相關法例人士或需承擔刑事責任,最高罰款5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私家醫院率先推行

  食物及衛生局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的文件,提出擬就私家醫院、日間醫療中心及診所三種私營醫療機構,設牌照登記制度,並計劃以風險程度較高的私家醫院率先推行,再逐步推廣至其他類別醫療機構。未來需接受規管的醫療機構,須設有持牌人和醫務總監,分別負責機構遵從牌照條件、實務守則等;及負責機構日常運作,並為註冊達一定年期的醫生或牙醫。兩者均有機會需就醫療機構的嚴重違例事項負上刑責,如無牌經營、違反暫停令等。

  政府人士透露,免受條例限制的小型執業診所,當局初步建議門檻設於三至五名醫生或牙醫負責及執業,及一人最多可同時經營兩至三間小型執業診所;惟需額外聘請醫生則不再受條例豁免。

  初步統計,全港目前約有6000間有醫生或牙醫執業的私營醫療處所,其中三成有超過小型執業診所醫生人數要求,其餘七成亦需視乎其經營模式而確定是否需要領牌。

  擬設獨立投訴委員會

  除私營醫療機構直接處理投訴外,政府亦建議成立獨立投訴委員會,由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委任一名主席,以及24至48名委員,當中最少一半為業外委員。投訴委員會主要職能,是接收及考慮投訴、就投訴事宜向衛生署署長作出建議,包括是否向有關私營醫療機構採取任何規管行動等。

  若私營醫療機構觸犯「經營無牌或不獲豁免的私營醫療機構」、「在沒有委任醫務行政總監的情況下經營私營醫療機構」、「使用於《條例草案》不允許的處所名稱或描述」等,或需承擔刑事責任,最高罰款更達500萬及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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