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2月20日訊(記者張琪)衛生署計劃下周二將《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擬就私家醫院、日間醫療中心及診所三種私營醫療機構,設牌照登記制度;若條例順利通過,將會分階段推行。未來需接受規管的醫療機構,須設有持牌人和醫務總監,分別負責機構遵從牌照條件、實務守則等;及負責機構日常運作,並為註冊達一定年期的醫生或牙醫。兩者均有機會需就醫療機構的嚴重違例事項負上刑責,如無牌經營、違反暫停令等。
政府人士透露,免受條例限制的小型執業診所,當局初步建議門檻設於3至5名醫生或牙醫負責及執業,及一人最多可同時經營兩至三間小型執業診所;惟需額外聘請醫生則不再受條例豁免。初步統計,全港目前約有6000間有醫生或牙醫執業的私營醫療處所,其中三成有超過小型執業診所醫生人數要求,其餘七成亦需視乎其經營模式而確定是否需要領牌。
除私營醫療機構直接處理投訴外,政府亦建議成立獨立的投訴委員會,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委任1名主席,以及24至48名委員,當中最少一半為業外委員。投訴委員會主要職能,是接收及考慮投訴、就投訴事宜向衞生署署長作出建議,包括是否向有關私營醫療機構採取任何規管行動等。若私營醫療機構觸犯「經營無牌或不獲豁免的私營醫療機構」、「在沒有委任醫務行政總監的情況下經營私營醫療機構」、「使用於《條例草案》不允許的處所名稱或描述」等,或需承擔刑事責任,最高罰款更達500萬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