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荃灣發生高空飛竹殺人事件,高空墮物再次受關注。據資料,高空墮物罪行毋須證明是否有刑事意圖,高空墮物由意外或蓄意所致,警方一般都會提出檢控。
法律界人士稱,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容許物體自建築物掉下,屬於刑事罪行。有關條例第4B(1)條訂明:「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墮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墮下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法官審案時,會考慮被告的犯案動機,因應涉案者是蓄意、嚴重疏忽或是無心之失而量刑。
若警方完成調查,有證據顯示墮物有人意圖擲物致傷害他人,事主如傷重死亡,執法當局可控以涉案人士謀殺罪,若罪名成立,最高刑罰為判處終身監禁。
當中本港近年發生嚴重的高空擲物案,為2008年至2009年間俗稱的「鏹水彈」襲旺角事件。
2008年始,旺角西洋菜南街和通菜街先後三次有人高空擲下通渠水,共造成約100人受傷,警方總共懸紅90萬元,及在多處地方派員監視緝兇,但案件一直未有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