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8月31日就2017年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及2016年立法會選舉做出決定,包括: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沿用目前選舉委員會由1200人、四大界別同等比例組成的辦法,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候選人須獲得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支持,行政長官人選經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後,再由中央政府任命為行政長官。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的現行規定不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