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11月15日訊 (記者 曾敏捷)政府晚上發新聞稿,批評立法會議員姚松炎有關政府「四年前改變公務員建屋合作社樓宇補地價方式」的言論無中生有,澄清當局並無改變合作社樓宇補地價安排,重申轉售合作社單位需補回尚欠的2/3地價,重建用盡地積比則需再補一次地價,安排與其他一般重建無異。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景界議員姚松炎早前向傳媒稱,政府於四年前改變補地價方式,收取高昂的補地價金額,以致重建合作社計劃無法開展。政府發新聞稿回應有關報道,指出姚松炎及部分合作社居民的說法並非建基於客觀事實,對政府的批評亦欠公允,故有需要作出澄清,以正視聽。
政府發言人解釋指,合作社計劃是舊式公務員房屋福利,政府早年以市值1/3優惠價批出土地,並提供貸款協助建屋,其後為回應合作社社員訴求,當局允許社員在解散合作社並補回尚欠2/3的土地補價後,轉讓單位業權,而根據《修訂官地租契辦法指引》相關指引,重建合作社樓宇需再補一次地價(第二層土地補價),即俗稱的「補高空」,以用盡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所准許的最高發展參數,「若個別人士希望重建合作社樓宇,有關繳付第二層土地補價的規定,與當局就其他一般重建用地所訂無異」。
發言人續指,地政總署一直以來都根據上述的計算方式,評估合作社單位業主須就撤銷轉讓限制而繳付的土地補價,從來沒有作出改變,立法會議員姚松炎指政府「四年前改變補地價方式」乃無中生有,與事實不符。至於補地價的實際金額,會因應物業市場和樓宇狀況而有不同,部分合作社單位業主對政府的補地價政策可能因此產生誤解。
至於合作社樓宇業主過往多次提出減免地價的訴求,政府發言人重申,為撤銷合作社樓宇轉讓限制須繳付的土地補價是業主對政府的欠款,並無足夠的理據支持減免。而第二層土地補價,實與一般其他地盤的重建發展情況無異,同樣沒有充分理據支持減免。有關要求亦偏離一貫的政府政策和做法。按照一貫土地補價安排,到目前為止,超過1400個合作社樓宇單位已經為撤銷轉讓限制而繳付土地補價、11個合作社重建項目已完成,另有兩個合作社地盤正在進行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