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11月8日訊(記者李淇)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並就宣誓監誓人權力作出清晰指引,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表明監誓人應在法律上代表特別行政區,且能夠向中央負責。有法律界、政界人士就指出,立法會秘書長或沒有足夠權力判斷議員宣誓是否有效,認為應交由特首或法官進行監誓。工聯會黃國健亦認為,交由行政長官監誓此舉不但無損三權分立,更可強化行政主導的角色。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昨日於記者會上表明,任何國家公職人員的宣誓,從總統到法官到主要官員到議員,他的宣誓的監誓人必須是非常有權威,很公正,是要嚴格執法的;而監誓人應在法律上代表特別行政區,而且能夠向中央負責。
多名法律界及政界就同意,立法會議員宣誓應由行政長官監誓。工聯會黃國健表示,李飛主任已清楚說明監誓者權力,若然由立法會秘書長進行監誓,難免會給予人「降格」的感覺。他同意應該研究是否將監誓人更換為行政長官或法官,認為這可以提升監誓者的認受性,更可強化行政主導的角色。
民建聯李慧琼亦認同秘書長沒有足夠權力判斷議員宣誓是否有效,指由特首、法官進行監誓是合適做法,因特首最能代表特區及向中央負責。身兼律師的民建聯張國鈞就表明,人大釋法後秘書長是否有足夠權責進行監誓,或是否就此修改本地法律由其他更高層次的人,如特首進行監誓,這個值得各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