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10月31日訊(記者梁康然)有業主為豁免雙倍印花稅企圖走法律罅,在購入一個新大單位後,同時出售旗下兩個細單位,宣稱是屬於上述行為屬於「換樓」,合乎為豁免雙倍印花稅要求。早前,稅局不服業主得直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今頒下判詞,釐清雙倍印花稅條文內容,指有關條文用字已表明是一換一,並不接受類似本案的「二換一」,因此裁定稅局上訴得直兼獲訟費。
事源於2013年政府為打擊炒賣而推出雙倍印花稅措施,規定「業主在買入新單位之後六個月內,出售原有另一物業可豁免雙倍印花稅」。業主何國泰在2013年時買入馬灣珀麗灣一個大單位,半年內出售翠怡花園兩個細單位,但申請豁免雙倍印花稅被拒。
業主遂提出提出司法覆核,法庭一度判業主勝訴典可獲退回雙倍印花稅。稅局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指,有關雙倍印花稅條文指原文表明,出售「另一」(英文「another」)物業才合乎為豁免資格,立法原意非常清晰,因此獲豁免只限一個物業,出售多於「一個」的原物業均無權享有退稅。上訴庭裁定業主敗訴,稅局上訴得直兼獲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