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宣誓風波表面看是個別議員拒絕依法宣誓,發表辱華言論引發,但背後折射的,卻是他們有意借宣誓衝擊議會秩序,拒絕履行基本法所要求的職責。
香港立法會議員的宣誓與其他國家一樣,有明確的法律要求和規定,亦有對拒絕宣誓的制裁。現時世界各國普遍在憲法中對宣誓制度作了規定。截至2012年,在193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有177個國家的憲法規定了宣誓制度,有的國家除了憲法規定以外,議會還專門立法規定了憲法宣誓的具體規則,如荷蘭、克羅地亞、羅馬尼亞和肯尼亞等國。其官員、法官、議員就任時都需要依法宣誓,就是最民主的國家,都不可能任由宣誓人隨意修改誓詞。
關於誓辭的內容。從各國憲法規定看,主要內容有四個方面:一是效忠祖國,捍衛民族獨立和國家領土完整,維護國家利益;二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憲法的尊嚴;三是為本國人民謀利益,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和自由;四是竭盡所能,忠誠地履行職責。香港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內容亦是如此。
現在有個別「候任議員」拒絕完整、正經地讀出誓辭,固然是為了挑戰議會秩序,但更重要的是反映他們不認同誓辭的內容,包括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即是說,如有「候任議員」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則須被取消就任資格,這不是以言入罪,而是依法辦事。
法律要求寫得很清楚,為什麼仍有候任議員「以身試法」?主要原因是立法會過去並沒有在宣誓上嚴格把關,2004年梁國雄在宣誓前後,大叫有違誓辭的口號,並且拒簽誓辭。2012年黃毓民在首次會議上宣誓,故意以咳嗽聲將誓詞中「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等字眼刪去。兩人的行為在法律上都是沒有完成宣誓,但最終都可以「破例」重新宣誓,這種做法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慣例。但當時由於普遍存在息事寧人的心態,於是立法會並沒有強力執法。這變相傳遞出一個錯誤信息,即宣誓「加料」沒有問題,不會真的被取消資格,以至一些人更加變本加厲。正是由於當日的立法會主席沒有堅守立會底線,才造成今日的亂局。
「港獨派」借宣誓發難,劍指基本法和「一國兩制」,但這也可能是一次撥亂反正的機會。特首肩負執行基本法的責任,由他提請司法阻止「港獨派」宣誓,重整議會秩序,是最合適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