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點擊香江:駁「宣誓風波」中反對派的幾個謬論\聞昱行

時間:2016-10-26 03:15:13來源:大公網

  「宣誓風波」引發政治和法律上的爭議,反對派的一些謬論需要加以駁斥。

  首先,一些人認為,議員的資格來源只有一個,就是選舉獲勝;宣誓只是「行禮如儀」。這是完全錯誤的。

  從法律上說,《基本法》、《宣誓及聲明條例》和《議事規則》明文規定,候任立法會議員必須宣誓,才能行使議員職責。 政治上說,宣誓這個儀式有議員認同社會制度以及社會賦予議員權力的雙重意義,這也是要求宣誓背後的邏輯。這也否定了民選議員只需對選他的那部分選民負責的論調。因為在誓言中,議員承諾效忠的對象是香港特區,也就是全體港人,而不僅僅是投票的選民。可見,議員的資格並非僅僅取決於選民意志,還必須通過宣誓這個程序承諾「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兩者缺一不可。可見宣誓絕不是「走過場」,而是有實質法律效力的行為。

  其次,有人認為立法會秘書長只能確認「宣誓儀式」完成,而不具有判斷宣誓人誓詞是否準確的權力。否則,秘書長的權力過大,導致「行政干涉立法」。

  這種說法似是而非。立法會秘書長的監誓人地位,是《宣誓及聲明條例》和《議事規則》等法律賦予的。監誓作為一種法律行為,監誓人當然不能馬馬虎虎,任憑宣誓人說什麼都認可,必須依靠自己的判斷,確信宣誓人正確地讀出了誓言。在無法做到這點的時候,就只能宣布自己無權監誓。

  試想,如果在法庭上,證人要宣誓:「保證如實陳述,毫無隱瞞。」但是證人把誓詞改成「保證不如實陳述,有所隱瞞」,監誓人是否會給他通過呢?誠然,如何才算正確讀出誓詞,一定程度上依賴監誓人的判斷,有主觀的因素。但只要是由人參與的判斷,就無法完全避免主觀因素,正如法官判案也存在主觀因素。秘書長處於監誓人的位置時,就是在這個程序上由法律所規定的「法官」。在這次宣誓風波中,秘書長的判斷相信是被絕大多數人認可的。

  也有人認為,2012年黃毓民被立法會主席在宣誓後判定宣誓無效,這證明只有主席才可以判定宣誓無效。但技術性地說,這次秘書長拒絕監誓以致宣誓「流產」,與2012年裁定黃毓民宣誓無效,儘管效果近似,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第一時間令宣誓不能完成,後者是宣誓完成後再做出無效的決定。2012年的時候,監誓的秘書長在當時沒有認為黃毓民的誓言不合格,並不等於他無權判斷。立法會主席事後要求黃毓民重新宣誓,只能作為立法會主席「有」權宣布宣誓無效的先例而已,並不能作為監誓的秘書長「無」權拒絕監誓的先例。

  當然,從制度上說,秘書長濫權不能說全無可能。但只要允許立法會主席重新檢視宣誓過程以及通過司法覆核的方式來制衡,就可以防止這個問題。

  第三,有人認為,梁游有權「二次宣誓」。議員可以宣誓的次數存在法律爭議。因為相關法律只確定議員有至少一次的宣誓機會,並沒有規定至多有幾次的宣誓機會。因此,不能一廂情願地認為梁游有多次宣誓的機會,直到成功為止。具體可以多少次,正是司法覆核要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通過立法對此加以確定。

  有人認為既然2012年黃毓民可以二次宣誓,可見二次宣誓是可行的。但如上文分析,那次的情況並不一樣,不能成為此次事件可循的先例。況且,梁游二人在首次宣誓時都被秘書長提醒過而重新宣誓。所以在首次宣誓儀式上,二人實際已經進行了兩次宣誓。這令他們不應再次得到宣誓機會的理據更為充足。

  第四,有人認為,政府申請司法覆核是「行政干預立法」,影響「三權分立」。這些說法也不成立。

  其一,基本法規定,特首「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這包括《宣誓及聲明條例》。因此,在此事件中,特首和律政司有責任,也有權力對顯然存在法律爭議的問題啟動司法程序。

  其二,所謂權力制衡,是指司法、立法和行政的權力互相制約。並不意味着具體的議員有免罪之身。如果議員違法受到檢控,比如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就足可剝奪議員資格,這當然不能稱為「司法干涉立法」。

  其三,雖然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但梁游兩人還不是正式議員,且涉及的是宣誓,不是會議發言,所以沒有豁免權。

  其四,立法會主席本身的權力也不是無限的,也要遵守法律。由於允許宣誓的次數未明,梁君彥決定只要梁游二人遞交書面申請,就可以再次宣誓。如前所述,關於可以宣誓的次數存在法律爭議。政府提出訴訟,是認為立法會主席的做法有可能不合法。

  其五,政府不是直接取消兩位議員的資格,而是申請司法覆核,交由法院作出判決。這是政府的權力,體現的是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事實上,任何一個香港公民都有權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沿法律途徑挑戰立法會主席的決定,只不過這次是政府主動辦事而已。

  最後,流會是一種合法的議會鬥爭工具。雖然建制派大部分人都反對拉布和流會,在競選中也用了反流會的口號,但建制派實際反對的是「濫用」流會和拉布。如何才叫「濫用」,可能標準不一,但是如果只為一個目的行使一次,肯定不能稱之為「濫用」。況且這次流會既有正當的理由,又是情勢所迫,且事後證明多數的輿論也都支持建制派這次的流會決定。

  有人認為,建制派流會是不尊重法庭拒絕禁制令的判決。但法庭並沒有判決禁止立法會議員流會,何況法庭也無權這麼做。倘若真這麼做了,反而就是「司法干預立法」的典型了。   資深評論員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