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昨日出席電台節目時強調,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的人士,如已就任必須離任,未就任就會取消資格,「看這條法例及英國對應的版本是沒有安排第二次宣誓的條文。」他又說,法院已就政府的司法覆核批出許可,即亦認為這論點有可爭辯性、政府有勝訴機會,因此,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應考慮最新情況,重新處理宣誓的問題。
「第二次宣誓」無例可依
陳弘毅表示,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的人士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就任資格。「看這條法例及英國對應的版本是沒有安排第二次宣誓的條文。我想在殖民地時代,港督作為監誓人認為,▉立法局/立法會▉議員的宣誓若構成拒絕宣誓,我相信亦不會安排所謂第二次宣誓。」
至於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應否押後梁、游重新宣誓,陳弘毅表示,政府對於梁、游二人是否已喪失議員資格提出訴訟,而法院亦已批出司法覆核許可,即法院亦認為這論點有可爭辯性、有勝訴機會,「立法會主席考慮到最新情況,包括司法覆核和立法會條例第73條訴訟及議會大多數議員的意見後,我覺得他完全可以重新處理宣誓的問題。」
對於政府申請司法覆核是否破壞「三權分立」,陳弘毅認為,今次事件並非單純是立法會內部事務,而律政司是按照法律賦予的權力提出訴訟,亦不涉及「三權分立」問題。若果法庭裁定喪失議員資格,立法會主席無權安排該人士再宣誓。
陳弘毅又表示,對青政二人宣誓加入辱華字眼感到反感和氣憤,而提倡「港獨」是分裂國家的言行及活動,本港現時未有明確或周全的法律條文阻止「港獨」言行及活動,但分裂國家是違反基本法,基本法只是憲制層次的法律,要轉化成法律條文就涉及本地立法。自2003年起,未有人提倡分裂國家的言行,中央不心急要求23條立法,但中央隨時可以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