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法第104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不遵從的後果」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 《立法會條例》第40條候選人聲明及承諾誓言
■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則》第103條的虛假聲明罪行
■ 《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意圖叛逆罪及第9、10條的煽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