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四年七月,時任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立法會議事廳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掟玻璃杯,前年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並判囚兩周,有關案件的上訴將於八月在終院審理。當年裁決時已有輿論認為,裁決無疑是向議會暴力提出了嚴正警告。然而,接下來的日子,掟玻璃杯和黃毓民口中「唔係掟你雞蛋,就嚟掟你汽油彈」的極端行為儘管沒有出現,惟立法會大樓內暴力衝擊的場面仍是持續不斷,一個又一個的立法會保安在執行職務時浴血受傷,議會暴力,從來沒有停止過。
幸運地,上周我們終於迎來了撥亂反正的曙光。在備受社會關注的梁頌恆和游蕙禎衝擊立法會案,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頒布裁決時明言,不論兩人當天是否仍是立法會議員,若他們的行為涉及刑事罪行,他們便不能以其議員身份獲得豁免刑事罪責。
過去一段日子,《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特權法」)毫無疑問成為了一部分反對派、「激進派」行使議會暴力的「護身符」。遠的不說,就拿前年十一月立法會討論橫洲發展項目期間,時任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在會議中,眾目睽睽下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枱上文件;今年三月,上任立法會議員不足一周的區諾軒,在「一地兩檢」草案委員會會議中離開座位企圖衝擊官員,更令一名攔阻他的保安員應聲倒地,險象環生;上個月,民主黨許智峯涉嫌強搶女行政主任手機,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其後竟質疑當街拘捕正前往探望家人的許智峯程序不妥當,而應採取預約拘捕方式雲雲。
猶記得梁國雄案中,裁判官認為藐視罪不適用於在任的立法會議員,那麼,今次的裁判官倒為大家釐清了很重要的一點:議員涉及刑事罪行不能免責。
一個多星期前,多名反對派議員為了拖延「一地兩檢」草案的審議,合演一場「大龍鳳」搗亂會議而被趕離會議廳,保安員執行職務期間懷疑被人拗手指及被人以手肘撞到,事後身為立法會主席的梁君彥,曾提及行管會會保留追究權利。但我們翻查過往記錄,所謂的追究,恐怕除了是口頭譴責和發出警告信外,根本就沒有什麼實際行動。
如今,裁判官就梁游衝擊立法會案所作出的裁決,不是正正給予梁君彥和行管會一個明確的指引嗎?
須知道,議員「宣誓玩嘢」被取消資格,事後不追薪是愧對納稅的市民;議員「開會做騷」而弄傷保安,事後不追究則是愧對盡責的保安。
筆者期望,梁君彥和真正議事的議員們今次均可以挺直腰板,好好細讀梁游案中裁判官的裁決,跟市民攜手一道,為橫行多時的議會暴力敲響喪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