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記協為「港獨」開脫說明了什麼?/陸文英

時間:2018-04-13 03:15:41來源:大公網

  非法「佔中」發起人戴耀廷的「港獨」言論受到社會各界齊聲譴責的情勢下,香港記者協會、獨立評論人協會及大專新聞教育者三個組織,竟發表所謂「聯合聲明」,認為事件「未有觸犯現行香港法例」是「以言入罪」雲雲,並指責政府違反「保障言論自由」原則,要求政府就此作回應。

  作為傳媒組織,應該十分清楚,世界主流對於言論自由的理解是,歷史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存在無限制的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從來都是相對的,是被現實制約着的。儘管《國際人權法》中確認言論自由為一項人權。但其中的第19條亦指出,在行使用言論自由權利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

  事實上,世界各主權國家,包括歐美大國、俄國乃至日本的法律,都對言論自由的權利作出嚴格規定,不允許任何煽動鼓吹分裂顛覆國家的行為。

  美國1940年制定的史密斯法案第2條規定:「意圖顛覆、破壞聯邦政府,提倡、鼓吹、教唆或印刷、發行、編輯、出版、公布、出售、公開展示顛覆、破壞聯邦政府的必要性、適宜性的書寫品或印刷品」均屬違法,這項法律制定發布後,幾經修訂,目前仍然有效。

  美國法典18卷第1部分115章,有關「主張顛覆政府」之第2385節清晰規定:「任何人,組織或說明或試圖組織任何社團、群體或集會,並在這些組織中教育、主張或鼓勵以暴力手段顛覆或破壞美國政府;成為或作為這種組織的一個成員;或明知這些組織的目的,卻還與這些組織來往……需判處罰金或10年以下監禁,或二者兼科;且不得為美國政府錄用。」

  我國憲法第五十四條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憲法同時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刑法中更明確規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記協等三個組織的所謂聲明是毫無法理根據、盲目而荒謬得令人反感的。儘管香港未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但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其法律仍是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是受國家大法約束管治的。「港獨」言論絕非所謂的「學術研究」、「言論自由」,早已逾越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的底線,對「港獨」煽起的歪風及其帶來的影響危害絕不能等閒視之,任何時候都要零容忍、零空間,絕不能養癰為患。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