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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香港特區的根基\胡少偉

時間:2018-04-05 03:15:30來源:大公網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至今逾二十年,但香港特區成立的基礎何在,不少年輕人仍誤以為是《中英聯合聲明》,這顯然是極其錯誤的。在上世紀八十年代,英國為處理香港土地契約期限而與中國談判香港前途問題,當時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的構想。第五屆全國人大於1982年會議通過憲法第31條,當中規定:「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規定。」這安排是為國家在境內設立實行不同於社會主義制度的特區提供了憲法依據。

  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兩地的基本法草委、諮委和各界港人幾年來的努力下,1990年完成了基本法草案,並於全國人大會議內據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13項條文的規定,作出決定:1、自1997年7月1日起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2、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香港島、九龍半島,以及所轄的島嶼和附近海域。1997年7月1日,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也在同日生效。

  根據全國人大這個決定,香港特區可於回歸當天成立,而基本法亦成為香港憲制性法律文件。香港特區成立後的高度自治權,來源不是前港英政府,也不是香港社會固有的,而是中央政府據憲法和基本法而作出的授權。

  許多年輕人可能不知,在國家未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香港法院是沒有終審權的!香港回歸前所有終審案件要交由英國樞密院審理;而據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的基本法,香港特區才於回歸後有終審權,香港終審法院也是按此授權才能於特區成立日組成。

  再者,回歸前香港總督是由英女王任命的。而有關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聯合聲明》並沒有提及特首必須經「普選」產生;該聲明只是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普選」一詞是基本法內列出的。故此,說香港特首可普選是得益於英國人爭取的說法,也是有違當年的事實。

  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區成立,「一國兩制」在香港貫徹落實,港人原有的生活方式不變,並根據國家憲法和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權。4月4日是基本法頒布的紀念日,值此紀念的同時,港人亦應加強對憲法的認識與理解。

  根據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包括解釋憲法及法律、制定和修改法律等;人大常委會還擁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及向香港特區作出新授權。因此港人應尊重人大常委會的角色和權力,並清楚地向下一代說出香港特區成立的根本依據是國家憲法。

教聯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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