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修改國家憲法,在其第一條明確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愛國愛港重要代表人士認為,在國家憲法做此明確規定之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從政者如果繼續鼓吹「結束一黨專政」則不再具備成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特區公職人員的資格。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澄清了一種誤解,即《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要求的有關人士「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僅指香港特別行政區而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後者只是前者的一個前綴詞。
香港從政有三個界限
因此,在國家憲法做了修改後,要求《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公職人員不能再鼓吹「結束一黨專政」,是合法合理的。
當然,這樣的理解需要通過香港本地相關法律的修改來體現。這一點,同要求香港本地相關法律修改以杜絕類似姚松炎獲准參選現屆立法會補選現象再現,是一致的。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從政,需要分清三個界限。
第一個界限是香港居民與從政者的界限。作為普通居民,享有《基本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作為從政者,則需要考慮其言行對於特區政治的意義。特區直轄於中央,特區政治的主流必須體現這一憲制關係,亦即是說,挑戰和否定國家政治制度的政治團體和政治人物不能成為特區政府的代表。這一界限,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起一直得到維持。立法會的構成一直是以愛國愛港力量為大多數。
第二個界限是從政者與特區建制重要成員的界限。後者即《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明確規定「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前,鼓吹「結束一黨專政」者可以成為立法會議員,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上述解釋後,就必須要求立法會議員尊重國家政治制度。
尊重國家政治制度,是同支持、擁護或熱愛國家政治制度是有差異的。在「一國兩制」下,不要求特區所有政治團體、政治人物都支持國家政治制度,但是,必須要求他們都尊重國家政治制度。這是「一國兩制」應有之義。至今,鼓吹「結束一黨專政」者仍佔據立法會不少議席,這正是「一國兩制」尚需得到全面準確貫徹的有力事實依據,而不能作為這些人繼續佔據立法會議席的藉口。
第三個界限是政治進步與落後的界限。應當以是否有利於香港經濟和社會發展為準則,來判斷香港政治的進步或落後。長期以來,不少人以為追求西方政治制度是香港政治進步的唯一準則。事實證明這是錯的。今天香港經濟轉型滯緩、貧富差距擴大、各種結構性矛盾如同一團亂麻,就因為太多時間和資源耗費於追求西方政治制度。無論解決內部結構性經濟民生問題,還是應對全球經濟金融政治格局空前全面深刻調整,都要求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這是香港政治進步的方向,豈能讓「結束一黨專政」者拖後退?
特區不可能是「國中之國」
有些人以「保留香港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為藉口,抗拒「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如果刻板地理解「保留香港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那麼,香港必須止步於上世紀八十年代《中英兩國聯合聲明》簽署時的香港。否則,必須以與時俱進的態度來理解。
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貫徹「一國兩制」,是國家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組成部分,作為中國的一部分,特區不可能是「國中之國」,也不可能游離於國家。要求特區從政者尊重國家政治制度,既是體現特區直轄於中央,也是確保特區直轄於中央。
要求《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公職人員至少尊重國家政治制度,會引起「拒中抗共」政治勢力竭力反對,可能導致社會不安定。但這是「一國兩制」與時俱進不可避免的,不能無原則地追求社會安定而犧牲「一國兩制」與時俱進。如果「一國兩制」與時俱進受阻,那麼,香港和香港居民將會支付的代價難以估量。
保障香港居民的言論和信仰自由,要求從政者尊重國家政治制度,二者不能偏廢。尊重國家政治制度成為香港社會主流民意,尊重國家政治制度成為香港政治團體、政治人物的自覺,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才會勢如破竹,才具備穩妥的基礎來推行普選。
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