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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毀《基本法》等同焚燒國徽/文兆基

時間:2018-03-23 03:15:45來源:大公網

  曾經燒毀《基本法》的區諾軒,勝出立法會補選之後,周三終於完成宣誓,正式成為立法會議員。一如外界所料,區諾軒汲取了2016年宣誓風波的教訓,既無在宣誓中搞動作,亦無在宣詞中「加料」。另一邊廂,早前有市民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區諾軒曾經燒毀《基本法》,根本沒有參加補選的資格,因而並非妥為選出。

  據報道,案件將會在本月28日開審,屆時法院便會裁定是否接受司法覆核的申請。此外,根據現行的《立法會條例》第61條,當區選民或補選參選人可在區諾軒勝出選舉後的兩個月內,以他不符作為補選參選人的資格為由,向法院提出選舉呈請。換句話說,區諾軒的宣誓雖然過關,但仍然存在被DQ的危機。

  提起區諾軒曾經燒毀《基本法》,大家均把焦點放在他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又或者他應否被DQ之上,卻沒留意到有關行為已涉嫌觸犯另一條法例:《國旗及國徽條例》。因為不論區諾軒如何狡辯,不斷強調自己並非燒毀真正的《基本法》,而是一張「A3尺寸的彩色影印紙」雲雲,但那張影印紙上確實印有《基本法》的封面,而《基本法》封面則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換句話說,當區諾軒燒毀那張印有《基本法》封面的紙張時,其實也在同時焚燒國徽。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由此可見,焚燒任何《基本法》或者印有《基本法》封面的紙張,都是變相觸犯《國旗及國徽條例》。

  或許有人會說,區諾軒只是在燒毀國徽的複製本,並不算是焚燒正式國徽。然而,《國旗及國徽條例》第8條訂明:「如有國旗或國徽的複製本並非與國旗或國徽完全相同,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使人相信它就是國旗或國徽,則就本條例而言,該複製本被視為是國旗或國徽。」因此,即使區諾軒只是焚燒國徽的複製本,仍是觸犯焚燒國徽罪行。

  有人又會說,市民如何對待國旗及國徽,屬於言論或表達自由的一種,受到《基本法》第39條及《公民權利和國際權利國際公約》(《公約》)保障。然而,《公約》第19(3)條訂明,行使發表自由的同時,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因此得受某些限制;政府可以基於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理由,立法限制某些表達方式。由此可見,現行法例禁止任何人焚燒國徽,並不違反《公約》的規定。

  筆者明白,若是政府追究區諾軒焚燒國徽一事,必定會引來反對派的抨擊,亦會破壞特首林鄭月娥所推動的「大和解」計劃。然而,特區政府有責任捍衛國家尊嚴,而國徽跟國旗一樣,乃是國家主權及尊嚴的象徵,不容受到侮辱和踐踏。是故,律政司及一眾建制派立法會議員,絕對不能坐視不理,應該追究區諾軒曾經焚毀國徽的行為。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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