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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險單一股東持股禁超三分一

時間:2018-03-08 03:15:56來源:大公網

  圖:保監會明確目的在於防止投資人炒作牌照,倒逼其聚焦保險主業經營

  中國保監會昨日發布新修訂《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新規將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至三分一;並嚴禁挪用保險資金,或以保險公司投資信託計劃、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等獲取的資金對保險公司進行循環出資。此外,還加大對股東的監管和問責力度。投行人士認為,新規旨在防止險企成為利益團體的融資造血平台。/大公報記者 毛麗娟 馮健軍

  保監會指出,如果股權過於集中,不利於發揮制衡作用,容易產生損害小股東利益的問題,甚至有可能進行不正當的利益輸送,對保險資金安全性和保單持有人利益構成風險隱患。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降至三分一,並按分類監管原則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控制類(持股三分一以上)、戰略類(持股15%以上)、財務II類(持股5%以上)、財務Ⅰ類(持股不足5%),對四類股東規定五至一年的不得轉讓股權期限(見附表)。

  四類股東設禁售期

  保監會發展改革部副處長曹曉英在新聞發布會上稱,新辦法正式實施後,不會對現有股權結構進行追溯調整,但會對存在風險隱患的公司進行視窗指導,對於新的保險公司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執行。

  保監會發改部主任何肖鋒指出,老股東持股比例達到51%的,一是可能出現增資過程中不能再增,股比自然下沉。二是這些公司目前運營不太好,管理辦法已經開始設立相應的制度,對治理不完善的股比超過三分一的公司,監管機構要求獨立董事達到二分一的標準,要求加大外部董事比例,通過此方式來制約。

  對於為四類股東設定不得轉讓股權的期限,保監會明確「目的在於防止投資人炒作牌照,倒逼其聚焦保險主業經營。」《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股東不得利用股權質押形式,代持保險公司股權、違規關聯持股以及變相轉移股權。

  華金證券投行部執行董事嚴建明分析,修訂的《辦法》核心目的就是要防止保險機構成為某些利益機構或個人的融資造血平台。他指出,基於近期某些保險企業運營過程中暴露出的監管教訓,防止某些利益集團將保險作為自己的融資平台,該《辦法》強化准入門檻,股權透明,尤其是防止險企拿保險資金循環出資,加大對保險資金的運作監管。

  業界:引導資金有效配置

  該《辦法》要求將保險公司股東分類監管,下調單一股東持股比例等,嚴建明認為,這方面對民資保險公司或者民資控股(如安邦、前海人壽)的險資企業影響較大,對不少資金流入私募基金和股市、地產等領域的國有或地方國有控股的險企也會有影響。

  嚴建明續分析,目前大環境就是加大去金融機構槓桿,以前部分金融機構擔當金融掮客角色,加強監管肯定是有必要的,尤其是在股權出資,股東准入門檻及股東持股的透明性上。但另一方面,也應對保險資金投向及其比例有一定的指導性意見,不能一味打死;此外,還要引導保險資金有效配置,要細化資金去處、配置比例。如配置各項債券、信託私募、股票投資的規模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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