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選舉主任應果斷DQ區諾軒/李繼亭

時間:2018-03-05 03:15:46來源:大公網

  區諾軒被揭露曾當眾焚燒基本法,社會上有強烈的聲音認為必須取消其立法會補選港島區候選人資格。反對派則聲稱「已成候選人就不能被DQ」、「選舉主任無權取消候選人資格」雲雲。但事實真的如此嗎?根據《立法會條例》以及高等法院上月就陳浩天選舉呈請的裁決,選舉主任有足夠的權力在投票日之前作出DQ決定。因此,儘管距投票日還有五天時間,鑒於出現區諾軒焚燒基本法的新事實證據,及其過去的種種言行,選舉主任應當嚴格依法採取行動。若有法不依或畏懼政治勢力而不敢作出決定,不僅有違民意,也勢將嚴重衝擊「一國兩制」之下的香港選舉制度。

  區諾軒最後能「入閘」成為候選人,本來已出乎公眾的意料。原因是除了因周庭鼓吹「港獨」被DQ後,他竟自動褫補參選外,更重要的在於區諾軒向來主張「自決」的政治立場,周庭被DQ理應區諾軒也不能「入閘」;正因如此,一個月前,反對派還在討論一旦區諾軒被DQ後的「Plan C」人選。

  儘管最後區諾軒獲選舉主任確認其參選資格,但這絕不意味着他毋須為自己過去的言行負責。當前有兩個問題需要釐清:區諾軒是否還符候選人資格?選舉主任是否有權再作出DQ決定?

  「焚燒」豈是「擁護」體現?

  首先,新證據說明區諾軒無意擁護基本法。上月一場補選論壇,區諾軒被揭發曾於2016年在中聯辦外公然焚燒基本法,他最先否認其後被迫承認。此事說明了兩個關鍵問題:

  第一,區諾軒焚燒作為香港法律依歸的基本法,也就是他簽署確認書聲明擁護、一旦當選後要宣誓擁護的憲制性文件。顯而易見的是,有關焚燒行為不僅說明其毫無擁護的誠意,更是在說明他有破壞基本法的立場。儘管有人會認為,焚燒基本法是在兩年前的往事,不能代表區諾軒現在的立場。但真的如此嗎?區諾軒至今沒有對有關行為作出反省或道歉。

  第二,焚燒地點是在中聯辦門外,中聯辦代表的是中央政府,焚燒的行為顯然是要宣示與中央對着幹的立場,這又豈能符合立法會議員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焚燒基本法只是區諾軒種種「自決」行動的其中一項劣行。區諾軒被揭發,曾在2015年出版的《香港革新論》中撰文,該書主張以「革新保港,民主自治,永續自治」為綱領。若區諾軒不認同「自決」,他又豈會在書中署名撰文?實際上,其後一年,也即2016年,區諾軒在接受網媒「立場新聞」訪問時,談到民主黨會草擬所謂「決議文」時,聲言「『自決』將『無可避免』包含『港獨』這一選項」、「必須推動『港人自決』」。

  結合其過去言行,以及最近被揭露出來的行為,區諾軒顯然有明顯的否定基本法的政治立場。儘管他為了參選而聲稱是主張「在基本法之內的『自決』」,但試問焚燒基本法者又如何會守護基本?更何況「自決」就是「自決」,它本身就是與基本法對立的主張,不可能與擁護基本法扯上任何關係。

  其次,選舉主任有權依法宣布區諾軒喪失參選資格。反對派一直在鼓吹兩種論調,一是香港沒有法律賦權選舉主任作出DQ決定;二是一旦參選人資格獲確認,選舉主任就不能在競選其間取消其資格。這種言論顯然與客觀事實嚴重相悖。

  選舉主任有權隨時決定

  第一點要強調的是,選舉主任完全有這一權力。上月高等法院在就陳浩天選舉呈請作出判決時,明確指出,在香港法例下,選舉主任的權力並不只限於參看參選人的申請表格,亦有權裁定參選人的提名是否符合要求,故認為選舉主任有權參看其他資料,以決定陳浩天在提名時是否乎會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等條件。法官實際上是在進一步明確選舉主任權力的屬性。

  第二點是即便參選人資格獲確認,選舉主任也可行使DQ權力。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條「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的情況」中的第1款「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其f項寫明:「因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法律的施行而——無資格在選舉中成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或喪失在選舉中成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這已是非常清楚表明,只要投票日展開之前,選舉主任可以在任何時候根據法律取消相關人等的候選人資格。

  最後一點是選舉主任要辨別這些「自決」、「港獨」分子,並非作出複雜的法律判斷,而是根據證據及有關人士過往言行作通盤考慮,屬於事實判斷,是普通常識(common sense),不難作出決定。而為了防止鼓吹「自決」的「暗獨」分子蒙混過關,選舉主任應當從嚴,否則就等同公然漠視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

  綜上所述,選舉主任有權取消區諾軒的立法會補選候選人資格。如果嚴格依法而行,區諾軒必無可能「入閘」,若選舉主任畏懼於反對派政治壓力而不敢作出決定,則顯然是不符法治與民意的。

  (港島區候選人還包括陳家珮、伍迪希、任亮憲)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