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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國」標誌着中國邁入新時代/顧敏康

時間:2018-02-26 03:15:41來源:大公網

  十九大報告是中國共產黨在新時代提出的政治宣言,在這份報告中,可以清楚看到多處與建設「信用中國」有關的內容:在第六部分提及政務誠信;在第七部分提及宣傳誠信和社會誠信;在第九部分提及商務誠信等。這既表明了黨和政府會堅持走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道路,又表明了中國邁入新時代的決心和信心。

  中文的「信用」也許與英文的「信用(Credit)」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因此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側重和演繹。中文的「信用」也經常與「徵信」、「誠信」、「公信」等混用,說明中文的「信用」可能更加注重社會各個層面的信用行為。一般來說,信用可以分為個人、企業和社會信用;信用可以分為經濟學、金融學和社會學意義上的信用;信用又可以分為商業信用、銀行信用、國家信用和消費信用;按照國家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概念,又可分為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誠信。由此可見,「信用中國」的概念已經基本確立,但還可以進一步完善。不管如何界定「信用」,其核心思想是基本相同的,信用就是獲得信任的資本,市場經濟的有效運作、市場監管和公共治理都需要信守合約和堅守誠信。

  「誠信缺失」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也已經成為我國政府必須通過立法解決的重要問題。據統計,失信行為給國民經濟帶來每年高達5855億元人民幣的損失。一方面說明失信和欺詐的案件大量出現,另一方面也說明原有控制人們守信行為的道德規範已經不能有效運作,必須要將守信上升為一種法律規範,並賦予獎懲的強制力。

  信用立法初見成果

  信用中國的建設時間不長,但發展非常迅速。2003年,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方向及目標。2006年發布的「十一五」規劃提出,以完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品質的信用紀錄為重點,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2009年《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的發布,標誌着中國統一信用立法的開始。2014年6月14日,國務院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2-2020年)》,明確提出目標:到2020年,關於信用的基礎性法律和標準體系要基本建立,以信用資訊資源分享為基礎的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要基本建成。2016年6月12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了「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資訊公開和共用,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構建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最近,地方信用立法也十分踴躍。2017年共有四部地方立法出台:《湖北省社會信用資訊管理條例》(2017年3月30日)、《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2017年6月23日)、《河北省社會信用資訊條例》(2017年9月28日)、《浙江省公共信用資訊管理條例》(2017年9月30日)。

  從表面上,信用立法好像是因為道德規範失效後的一種無奈做法。其實不然,對任何一種社會行為均可以用道德制約和法律規制兩手。守信這個概念早就存在於一些法律之中。例如,中國《民法》第四條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六條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隨着現代科技,尤其是互聯網技術和大資料分析方法的運用,資訊計算存儲和分享能力已經有了質的飛躍,研究和制定全面系統的信用法律的條件已經成熟,就是要通過立法來科學界定守信和失信行為,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被懲戒的人士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做,才能逐步重新確立人們講信用和守信用的習慣。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以法律為保障的信用體系的建立,應當包含這樣一些內容:第一就是要用法律規範經營者的商事信用行為;第二是要用法律規範政府的信用行為;第三是通過立法對不良信用行為建立懲戒機制;第四是要通過法律加強金融信用風險防控。事實上,金融信用(尤其是債券融資)是我國信用體系建設最基本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換句話說,信用中國的建設需要完善的徵信立法,信用監察立法,也需要完善信用風險管理的立法,包括轉移和減少信用風險(增信)的立法等。

  有人說,十年後中國的所有城市都將成為信用城市,信用中國也將順利實現。這不僅令中國形象發生根本性的改變,也為中國踐行「一帶一路」倡議提供了重要的信用保障。可以預計十年之後,誠實守信的市民和商家會享受更大的便利;誠實守信的社會將更加和諧;政務誠信的政府將會使其管理更加有效,司法公信令當事人對裁判更加信服。相反,失信者則會交易風險增加和受到必要的懲戒。

  為此目標,現在不僅要重視信用立法工作,更應該加強信用教育和信用文化建設。應該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大力宣傳誠信做人,樹立「誠信興商」、「誠信管理」、「公正裁判」等理念,尤其要組織新聞媒體多管道地宣傳誠信典範,進一步營造信用社會的氛圍。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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