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決定之後,總有人將此事往二十三條立法方向扯。
其實,早在去年七月,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便指,「一地兩檢」設立內地口岸區之後,進入口岸區的人將被視作處於內地,需要遵守內地法規,便「難保特區內其他地方,甚或是整個香港島,未來都不會因應其他『特殊』情況,也會像口岸區一樣,被人大常委會劃走,並需遵守內地法規,『一國兩制』變會變『一國一制』」。
另一方面,近日坊間亦有意見認為,今次人大常委會關於「一地兩檢」的決定,間接紓緩了香港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壓力,又認為香港日後若再次出現「佔中」,或者更嚴重的狀況,人大常委會便可宣布香港特定範圍進入緊急狀態,並且實行相關的全國性法律。
其實,不論有沒有「一地兩檢」,基本法早已賦予中央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的權力,亦賦予中央在緊急狀態之時,在香港引入全國性法律的權力。根據基本法第18(4)條,假如香港爆發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人大常委會便可決定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則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實施。
須注意,當年的「佔中」,雖說是癱瘓部分地區交通,政府卻能像國務院港澳辦在早前的《十八大以來港澳工作成就回顧》中所說那樣,「通過有關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禁制令等司法程序入手,順利實行清場,避免了流血事件的發生,創造了國際上妥善處置同類事件的範例」。
另一方面,二十三條立法的覆蓋面,本來便不是純粹用來防止暴亂爆發。二十三條同時用作禁止竊取國家機密、禁止外國政治組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以及禁止香港政治組織勾結外國政治勢力,而上述行為,可以在沒有動亂的情況下出現。因此,如果有人以為,中央擁有宣布緊急狀態的權力,二十三條便沒有所謂的「立法迫切性」,這是十分幼稚。
此外,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也提到要支持特區政府和特首「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憲制責任」。
因此,推動二十三條自行立法,是政府和特首是否願意履行憲制責任的問題,而非所謂「立法迫切性」問題。香港回歸已經二十年,不論有或是沒有「立法迫切性」,都不能構成政府推卸憲制責任的藉口。
因此,今次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純粹是為「一地兩檢」而作出。事實上,不論有或沒有「一地兩檢」,有或沒有所謂「立法迫切性」,二十三條立法都是政府不可推卸的憲制責任。
反對派硬要往二十三條立法方向扯,只不過是他們明白,部分港人有懼共心態,同時害怕二十三條立法,於是他們便藉此醜化和抹黑「一地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