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沒有成功先例可資借鑒,對於「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有分歧和爭議是正常的,需要避免和批評的是任意曲解。所謂「任意曲解」是指:基於個人及其所代表或者所屬政治團體或派別的政治利益,故意片面或者錯誤地解釋關於「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實踐和觀點。
最近,隨着「一國兩制」與時俱進,有幾種任意曲解「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觀點必須澄清。
一種觀點來自反對派立法會議員,稱:立法會修訂議事規則以削弱「拉布」,是破壞「一國兩制」。其理由是,「拉布」為「一國兩制」應有之義。這種觀點犯了兩方面錯誤:一是混淆了「一國兩制」與議會政治,二是逾越了「一國兩制」對「拒中抗共」政治勢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容忍。
觸碰底線行為不能容忍
允許反對派政治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生存是反映「一國兩制」,但是,反對派把「拒中抗共」立場惡化為觸碰「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底線,則不能容忍。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什麼時候出現「拉布」以及語言和肢體暴力現象的?個別反對派立法會議員的行為,是始於二○○八年九月選舉產生的第四屆立法會。反對派立法會議員的普遍行為,則是出現在二○一二年九月選舉產生的第五屆立法會。從爭取所謂「真普選」而發動「佔中」,到扼殺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機會而主張「本土自決」或「港獨」,「拒中抗共」政治勢力一再觸碰「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底線,其議會鬥爭策略的演變,完全配合和服從他們在香港政制發展上公然向中央奪權的政治部署。
另一方面,反對派變本加厲地在立法會「拉布」,竭盡全力阻撓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還同現代西方議會民主向「否決政治」(vetocracy)蛻變的潮流相呼應。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已有西方民主的元素,其源頭是倫敦於一九八四年宣布在香港引入英國式代議政制。近些年福山對西方代議政制十分失望,稱「民主」(democracy)已劣質化為「否決政治」,一語道破了西方民主制度正陷於空前危機。在這樣的意義上,香港的「拒中抗共」政治勢力在立法會肆意「拉布」,同西方各國議會中反對派議員挖空心思「拉布」遙相呼應,反映西方民主制度通病。這一點,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實踐「一國兩制」的啟迪是,香港特區不能照搬西方民主制度。
十二月四日是「國家憲法日」。自二○一四年設立「國家憲法日」以來,今年香港特區第一次舉辦紀念活動。前一天,十二月三日,香港中聯辦主任王志民在中聯辦網站發表《加強憲法教育 切實增強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稱: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這一條對特別行政區同樣適用,儘管香港不適用社會主義制度,但必須尊重、認同國家主體依照憲法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必須尊重、認同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等重大的國家制度體制。
對此,某些支持反對派政治立場和觀念的公共知識分子發牢騷。有人稱:「《基本法》只剩下第一條和第二條,其他條款都不起作用了。」有人稱:「要求香港人愛中國共產黨將適得其反,會使香港人連愛國都做不到。」
這兩種曲解「一國兩制」的觀點都經不起一駁。
尊重認同國家政治制度
任何不具有政治成見或者偏見者都能夠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法源和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理應紀念「國家憲法日」。「一國兩制」應有之義是香港特區保留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同時尊重和認同國家的政治制度。近年來,中央強調「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闡明特區高度自治為國家所授權,是針對《基本法》第一條和第二條遭受忽視或歪曲,豈能被故意曲解為不要《基本法》其他條款?恰恰相反,只有堅持貫徹《基本法》第一條和第二條,《基本法》其他條款的實施才有保障。
稍具中文常識者都明白,「尊重」不同於「愛」。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尊重和認同國家實施的政治制度,這是中國籍公民或居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也是非中國籍公民或居民應有的態度。沒有人要求香港特區居民「愛」國家政治制度,「愛」或「不愛」純屬特區居民的個人自由。但是,個人不僅享有法律保障的自由,也需要履行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反對派立法會議員用來阻撓立法會議事規則修訂的口號是:「今日修訂議事規則,明日就為二十三條立法。」反映「拒中抗共」政治勢力生存的土壤和氣候,是香港相當多居民對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仍存疑惑。香港大多數居民必須確立既享有法定自由也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的全面觀念,否則,即使有愛港之心,恐怕也事與願違。 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