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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國歌法》:大處着眼小處入手/楊 堅

時間:2017-11-27 03:15:42來源:大公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歌法》列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後,香港接連發生兩起某些球迷公然侮辱國歌事件。鑒此,一部分香港居民要求特區政府盡快制訂本地落實《國歌法》的相關法律並規定具追溯力。

  這樣的要求是完全能夠理解的,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日起,《國歌法》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法律效力。問題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落實《國旗法》和《國徽法》時沒有具追溯力的規定,因為,按照香港的司法傳統不應具追溯力。如果落實《國歌法》具追溯力,那便是開了先河。

  為提供論據,有人提議,如果在特區政府進行相關本地立法期間,香港出現大規模侮辱國歌事件,那麼,有關本地法律就應具追溯力。於是,問題產生了——已然發生的兩起某些球迷公然侮辱國歌事件,是否屬於「大規模」?在特區完成相關立法程序前,會否發生稱得上「大規模」的侮辱國歌事件?

  我不主張也不願意介入這一類討論或爭論。在我看來,香港特別行政區落實《國歌法》應大處着眼、小處入手。

  立法需設有追溯力

  「大處着眼」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國歌法》並將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固然有針對近些年「港獨」勢力抬頭的考慮。但是,從長期看,是鞏固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安全、捍衛國家發展利益的應有之義。因此,在香港完成本地相應立法工作,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在香港生效之間的時間裏,必須有追溯力。需要考慮的不只是香港本地是否出現「大規模」侮辱國歌事件,還有特區是否在盡可能短的時間裏順利完成本地相關立法。

  如果反對派百般阻撓立法會通過香港本地實施《國歌法》的相關立法程序,而期間反對派又策動一部分香港居民不斷製造公然侮辱國歌事件,那麼,將會發生的可能不止本地法律具追溯力,還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採取相應法律措施。所以,從現在起,香港社會各界應當重視的是宣傳《國歌法》,盡可能消除在本地完成相應立法程序前發生「大規模」公然侮辱國歌事件,同時,敦促反對派不要在立法會阻撓相關立法程序。

  反對派阻撓《國歌法》在香港落實的藉口有二。一是本地法律必須明確細緻,以免司法機構隨意「拉人」;二是有關本地法律必須諮詢公眾。前一個藉口是關鍵,反對派會以有關法律草案既不明確也欠細緻為由,發動一部分香港居民反對。

  《國歌法》和《國旗法》、《國徽法》一樣,既有「治惡」功能,也有「揚善」作用。「治惡」是指依法懲處公然侮辱國歌、國旗、國徽者。「揚善」是指提倡公民(居民)尊重國歌、國旗、國徽。在「惡」與「善」之間存在着中間地帶,屬於社會倫理教化的區域。在香港,任何人只要不是蓄意侮辱國歌、國旗、國微,即使不那麼尊重,有關法律都不會管,而是由政府和相關團體或企業提供道德教育。

  重視日常倫理教化

  明白了這一點,就容易明白反對派要求香港本地落實《國歌法》必須明確細緻純屬藉口。因為,既不可能有包羅萬象般的細緻,也不可能有表裏一致的明確。舉一個例子。在公眾場所奏國歌、升國旗時,法律規定必須「肅立」,但是,法律無法規定何為「不肅立」。某人偽裝肚疼而蹲下,某人確因肚疼而不得不蹲下,豈能等量齊觀?前者固然表達不尊重國歌和國旗,但是未至於法律需要懲處的地步。可見,有關立法宜簡明,非所謂「明確細緻」。而且,香港落實《國歌法》的大量工作在於日常的倫理教化,此所謂「小處入手」。

  香港足總對於《國歌法》頒布後香港某些球迷依然公然侮辱國歌表示深為遺憾和無奈。但是,足總可以做一些事情提醒球迷必須尊重國歌,譬如,在球場入口放置大幅宣傳牌,列明《國歌法》有關規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某些球迷公然侮辱國歌時加以勸止。香港司法機關在本地完成相關立法工作前固然不可能執法,但是,警方應派員到公共場所譬如大球場,對不聽勸止而繼續公然侮辱國歌者實施「驅離」。

  從遏制「港獨」開始,香港社會必須樹立關於言論自由的法律底線和道德底線。既不能把鼓吹「港獨」視為言論自由而聽之任之,也不能把公然侮辱國歌的聲音和標語視為言論自由而置若罔聞。這一類言論不僅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底線,而且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道德底線。

  在香港,不是中國公民的永久居民能夠對中國國歌、國旗、國徽表示尊重,是基於「入鄉問俗」的做人應有道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絕大多數是中國公民,理應尊重國歌、國旗、國徽。即使那些對國家政治制度不滿甚至持反對立場的香港的中國公民,至少不應當對國歌、國旗、國徽表達不尊重。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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