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關注正在北京舉行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香港社會尤其重視習近平在報告中關於「一國兩制」的論述,一是關於十八大以來「一國兩制」實踐的評價,一是關於今後實踐「一國兩制」的指示。
習近平指出,自中共十八大以來,「一國兩制」在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實踐取得了新進展。
過去五年,對國家來說「極不平凡」,對香港特區來說也是「極不平凡」。圍繞如何普選產生行政長官,「拒中抗共」政治勢力與建制派展開了「殊死」較量。「佔中」發生了,「旺角暴亂」發生了,「港獨」甚囂塵上。這一切,既構成香港回歸以來最惡劣的政治形勢,也促使「一國兩制」邁入新階段。
嚴格執行「愛國者治港」原則
以習近平為核心的中共中央,在這五年裏、尤其最近一年,堅決行使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權責,確立了體現「一國」是根、「一國」是本的中央領導特區和特區政府的機制。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行使憲制權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做出權威解釋。在當時,是針對特區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宣誓風波;在長期,則是確立特區建制重要成員必須效忠國家的法定責任。
之前,一種流行的觀點是:《基本法》只要求特區建制重要成員宣誓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要求他們效忠國家。
這是故意閹割「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一表述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地位的完整界定。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乃是「本土自決」派的安身立命之處,乃是走向「港獨」的踏腳石和跳板。即使為簡便而在言文中稱「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指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嚴格執行這一規定,是確保特區管治權為愛國者掌控的應有之義。
在精闢地總結了過去五年、尤其最近一年「一國兩制」實踐寶貴經驗的基礎上,習近平指出: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必須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
這是關於未來五年、十年乃至三十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實踐「一國兩制」的明確指引,可以簡述為一個「必須有機結合」和一個「必須嚴格依照」。
全面管治與高度自治有機結合
二○一四年六月國務院新聞辦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提出中央依據國家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擁有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進一步提出,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
這一個「必須有機結合」,深刻揭示了《基本法》第十二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本質,切中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過去二十年管治的弊端。
有一個故事。有人稱,在組建管治班子時,有人對一位心儀人士表示,欲邀請其出任某政策局局長,但是說明,特區只有百分之五十的決定權,另外百分之五十的決定權在中央。
這是典型地就字面來理解《基本法》關於特區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由中央任命的條款,把「提名」和「任命」視為兩個對等的環節,以為行政長官和中央在決定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的委任上各擁有一半權力。試想:果如此,則何來「特區直轄於中央」?
再舉一個真實例子。二○一二年八月下旬反對派炮製反國民教育風波時,特區第四屆政府建制的一位重要成員公開稱:這是屬於特區內部事務,中央毫無角色。
如果孤立地看《基本法》關於特區教育屬於高度自治範疇的條文,這位重要人士的話似乎沒錯。但是,反國民教育是「項莊舞劍」,矛頭指向國家,直接挑戰並危害特區與中央的關係,豈能以高度自治做幌子來掩護反對派?
把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和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具體制度和機制,包括設置相應的機構和安排相應的人事。而這一切,換一個角度看,也就是「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也就是全面準確地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
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