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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企償付能力現場檢查擬常態化

時間:2017-10-21 03:16:29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中國保監會昨日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的徵求意見稿,明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定義: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標準為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標準為100%、風險綜合評級達標標準為B類以上,缺一均為不達標公司。每季對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等償付能力風險較大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數據,進行重點非現場核查,建立常態化的現場檢查機制。

  保監會表示,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償付能力監管的框架和原則,完善了監管措施的全面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對於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剛性約束、防控保險市場風險、促進國際保險監管合作都具有重要意義。

  保監會在徵求意見稿內提到,建立多維度、分層次的監管措施,從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實際資本、風險綜合評級等多個維度對公司進行分類,根據公司風險成因和嚴重程度規定相應的監管措施,提升監管措施的風險針對性和有效性。加強對審計機構、精算諮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的監督,對於服務質量存在問題的,將採取不接受其報告、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處罰等措施,確保償付能力數據真實可靠。

  保監會稱,下一步將根據各方反饋意見修訂完善,計劃在年底前正式發布。保監會將加強與中國央行、銀監會、證監會和外匯管理局的監管協作,包括加強金融審慎監管制度的協調;加強對保險集團和保險公司跨行業、跨領域業務的監管,對風險較大的保險、銀行和證券等業務板塊協同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強化對跨市場、交叉性金融險的監測和防控等。保監會將加強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的保險監管機構、國際保險監管組織的償付能力監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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