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長一段時間裏,年齡在法律的天平上似乎有着特殊的分量。從《唐律疏議》中「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的規定,到現代法律體系中對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年紀過大或過小,似乎總能在違法犯罪的問責中獲得某種程度的「緩衝帶」。
這種「網開一面」的制度設計,一方面緣自「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傳統尊老觀念,另一方面也是出於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的考量,本是社會文明的一種體現。但隨着社會觀念的不斷更新,這種基於年齡的一概而論,越來越站不住腳。尤其當「緩衝」異化成了「豁免」,某些人故意將自身年齡作為突破規則的「擋箭牌」,致使公平正義的基石受到衝擊,便引發了公眾廣泛的異議。
現實中,類似案例並不鮮見。一些老年人倚老賣老,在公共場合肆意妄為,卻憑藉「年齡優勢」逃避規則約束。而在未成年人領域,部分低齡少年仗着自己不會受到嚴厲處罰,對同學實施毆打、辱罵、排擠等校園欺凌行為,給受害者的身心造成難以磨滅的創傷。這些現象不斷衝擊着公眾對公平正義的認知,也促使人們重新審視年齡與法律責任的關係。
好在法律並非僵化的教條,而是回應時代的利器。不久前,《治安管理處罰法》大修通過,新法明確提出「七十歲不免拘」,只要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就必須依法執行拘留。另外,修訂後的法律新增了「校園欺凌條款」,明確提出對於毆打、侮辱、恐嚇等校園欺凌行為,公安機關必須依法處理,學校若隱瞞不報也將被追責,彰顯對未成年霸凌者「零容忍」的態度。
從「刑不上大夫」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文明的進階,始終伴隨着對「特權」的剝離。年齡不該是違法的「護身符」,正如身份、財富也不該成為法律的「破窗錘」。只有每個公民都深諳於心,任何身份標籤都不應成為「違法必究」的「豁免金牌」,我們的社會才能真正實現「規矩明則民心安」的美好圖景。